本以漢家制度,內郡沒有郡兵,太守、刺史是不能將兵的,只有治民之權,然自漢室喪亂、海內兵起以來,刺史、州牧不必說,郡守國相也早已是多有將兵的了,尤其是在戰區,或者臨近敵患的地區,比如當年討董的各路諸侯,凡是參與其中的郡守國相們,各都有兵,且至今名頭上都還有將軍號,再比如豫州,孫堅以孫賁、徐緄等各領郡國,也都是軍政俱理。
是以,荀貞用荀成以偏將軍領泰山太守,雖有違漢制,然在情理之中。
不過,曹操卻從中看出了一些什么。
荀貞的府下文武濟濟,夠能力、同時也適合出掌泰山的人有不少,像華歆,有德望,有見識,家在青州平原郡,與泰山接壤,其鄉高唐離泰山只有百余里地,人地皆熟,可謂是非常好的人選,從荀貞往前的用人風格可以看出,他絕不用人唯親,而如今卻誰都沒用,單用他帳下軍職最高的兩人之一的荀成,這說明什么?曹操以己度之,料出荀貞定然是得了泰山仍不知足,有繼續外擴之圖,是以這才用將兵的荀成暫領泰山,其用意是為了方便日后的繼續出征。
此外,從另外兩點也可以佐證曹操的判斷。
陳宮作為曹操現下得用的謀臣,他又是東郡本地人,無論大小事,曹操多與之商量,這會兒,陳宮就在堂上。
曹操對陳宮說道:“荀仲仁望高,既表他為泰山太守,自當以名賢相佐,貞之卻表陳矯為丞,陳矯何人哉?泰山北、西皆黃巾眾多,非強兵、能謀者不足御,貞之卻以毛玠、羊秘為參軍,高堂隆護軍,使孫觀、吳敦、凌操備守,在貞之帳下,此數君只是二流人物,何能負此任?仲仁名高,余輩名低,輕重不符,吾料貞之必是得隴望蜀,至遲明春他就會再次發兵外略。”
陳宮以為然,說道:“觀鎮東在泰山的任人舉措,確似是權宜而已。”他皺著眉頭,又說道,“鎮東如真有再次外略之意,以將軍看來,他是會向北,還是會向西?”
向北是青州的濟南、齊國,向西是兗州的濟北。
曹操一時也拿不準,反問陳宮,說道:“公臺,你以為呢?”
陳宮捻著胡須,想了又想,說道:“青州黃巾勢盛,齊國正處腹地,而濟南西鄰平原,宮以為,鎮東應該不會北擊濟南、齊國。”
齊國西為濟南,北為樂安,東為北海,這幾個郡國都是黃巾肆虐的地方,任何一個正常智商的人,都不會冒著令自己的部隊陷入群敵包圍的危險而進攻齊國。濟南比齊國好點,至少沒有深陷在周圍都是大股黃巾的環境中,但濟南西邊與平原國接壤,平原現有田楷,平原的北邊是渤海,也就是說,這里有公孫瓚的強大勢力存在,也不是一個好的進攻方向。
曹操說道:“如此,你是以為貞之意在濟北了?”
“徐州在東平、任城皆有駐兵,此其一也,西攻濟北,可以把濟北的黃巾逐入青州、東郡,不用死戰,并借機耗青、兗實力,此其二也,因是,宮以為,十有鎮東是意在濟北。”
陳宮分析得有道理。
“把濟北的黃巾逐入青州、東郡”,換個說法,也就是“以鄰為壑”,早年陶謙、應劭便是這么干的,陶謙把徐州的黃巾逐入到了泰山、北海等地,應劭比陶謙負責任點,沒有做得那么過分,但也把部分的泰山黃巾趕進了濟北、濟南等地,較之殲滅戰,這樣的戰法有一個最大的好處,即如陳宮所說,“不用死戰”,可以節省己方的兵力、民力,於當下荀貞明顯有意吞并青、兗的背景下來說,還有第二個好處,也就仍是陳宮說的,“借機耗青、兗實力”。
曹操撓了撓頭,換了個舒服點的坐姿,招手示意堂下的從吏拿來青兗徐豫的局部地圖,令鋪在案上,他托著腮幫子,用另一手按住地圖上的卷起處,細細觀看。
看了會兒,曹操說道:“梁甫為貞之所控,陳公道駐兵泗水西,脅亢父,貞之若果意在濟北,形勢將大不利吾兗矣。”
徐、兗交接的地帶,多是平原、丘陵的地貌,沒有太多的險隘,只有泰山、泗水可為屏障,而這些可為屏障的地方,或隨著泰山的失陷,已為荀貞掌控,或早就被荀貞布局置點,從整體的戰略態勢而言之,兗州目前處在絕對的下風,可以說兗地的東大門已經對荀貞打開。
陳宮也很憂心,說道:“劉兗州在濟北國的西南邊數與濟北黃巾戰,皆不利,萬一濟北黃巾受鎮東所迫,往西、南逃竄,劉兗州一定會大敗。他一旦大敗,東郡亂矣。”對曹操說道,“以宮陋見,公孫伯珪既或會與劉幽州相爭,冀方局勢略安,將軍宜再引兵助劉兗州。”
東郡與濟北國接壤,在濟北的西邊,濟北黃巾一旦向西,東郡就要麻煩了。
聽到陳宮的這話,曹操不置可否,他心中又想起了鮑信給他的那封密書。
鮑信的密書是昨天送到的,曹操素來果斷,領兵打仗的時候,他通常是得策輒行,在行施的過程中再隨機應變,可再看完了鮑信的密書后,他卻吃驚之余,直到現下,尚無法做出決斷。
鮑信在這道密書中,對曹操提出了一個危險的議策。
他在信中寫道:“劉公山志高才短,剛愎嫉能,空擁兗地,下不能安民,上敗壞天時,郡國離心,士民含怨,以致引數萬甲士,竟數敗於黃巾,久則州內必成賊域,外有徐州兵盛,泰山已失,鎮東兵鋒西向,君與吾不得規大河以南事小,恐無立足地矣!君,命世之才,信私與州別駕、治中言論,皆以為非君不能安寧生民,滅賊御徐。陳留張孟卓與君友善,山陽袁伯業,本初從兄也,州內郡國可稱豪杰者,唯此二人,我欲謀之與共迎君牧兗州。君意何如?”
卻是要擁護曹操,奪劉岱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