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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漢時期的貨幣

更新時間:2024-06-05  作者:君仙
秦漢時期的貨幣

貨幣的產生,有它古老的歷史。它開始表現為具有使用價值的實物,后來才逐步確定為一種等價物的形態,進而有金屬貨幣的出現。秦漢時期,是金屬貨幣的重要發展期,它把黃金與銅錢固定為金屬貨幣的復本位制,并稱黃金為“上幣”,“銅錢”為“下幣”,把珠玉、古代的龜幣、貝殼及銀、錫等金屬,都排除在法定貨幣之外,只能作為珍寶與器飾看待,幾乎從此確立了整個封建社會的貨幣制度的基礎。

黃金和銅錢

據云夢秦簡所載,秦國時的貨幣還是黃金、銅錢與布三本位制。金布律規定:“賈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毋敢擇行錢、布。”這說明銅錢和布,都是秦國的法定貨幣本位。又出土秦律講到對犯人罰款時,有“賚錢如律”的話;當時計算各種實物的價值時,也往往以若干錢計算;這說明銅錢確是法定的貨幣。金布律又規定:“錢十當一布”、又規定每“一布”,是“袤八尺,幅廣二尺五寸”的標準星,這表明法令對每“一布”的規格和它同銅錢的兌換率或比價,都作了明確的規定。此外,法律答問簡文中,還幾次提到給追捕逃犯有功者以獎勵黃金“二兩”的規定,如“當購二兩”、“人購二兩”、“購人二兩”等。這里的二兩,顯然是指黃金而言。因此,黃金也是法定貨幣的本位之一。故秦國實行的是黃金、銅、布的三位制貨幣體系,即尚未完全擺脫以實物作為等價物的狀況。從前引“毋敢擇行錢、布”的規定,表明人們逐步傾向重錢而不重布,故有此規定。再結合封診式簡文中關于懲辦盜鑄錢幣者的案例考察,說明秦國的銅錢鑄造權是屬于國家的,私鑄銅幣是違法的。

由三本位制貨幣完全過渡到金屬貨幣的二本位制,是在秦始皇統一六國之后實現的。

史記·秦始皇本紀載始皇二十六年(公元前221年)統一全國后,下詔“一法度衡石丈尺,車同軌,書同文字”,其中就包括統一貨幣制度。所謂統一貨幣,其內容應包括三個方面:一是統一貨幣的形制。據太史公云:“虞夏之幣,金為三品,或黃,或白,或赤,或錢,或布,或龜貝。”①據考古發掘,還有刀幣、鏟形幣。總之,形制不一,不利于商品流通。故秦始皇廢除各國不同形制的貨幣,統一于圓形的銅錢。二是統一貨幣的二本位制和取消以實物“布”及銀等為貨幣的本位。漢書·食貨志云:“秦兼天下,幣為二等”,即黃金與銅錢,從而確立了黃金與銅錢的二本位制,取消了秦國時以“布”為貨幣的制度,明確規定這些只能作為“器飾寶藏,不為幣”②,從而完全確立了金屬貨幣制度。三是統一重量:“黃金以溢為名,為上幣;銅錢曰半兩,重如其文。”③每一溢黃金,重二十兩。但黃金與銅錢的兌換率不明。

漢承秦制,在貨幣方面也基本如此。漢代也以黃金與銅錢為主幣。但改黃金的計量單位為斤,不再稱鎰。凡云“一金”,即黃金一斤,故史記·平準書云:漢以“黃金為一斤”。至于銅錢,漢初,以“秦錢重難用,更令民鑄錢”④,名曰榆莢錢,重三銖,較秦半兩錢重十二銖者,四錢當秦一錢而已⑤。黃金與銅錢的兌換率,為每斤黃金當錢一萬。漢武帝曾鑄黃金為麟趾馬蹄形金,故顏師古說:“今人(指唐人)往往平地中得馬蹄金,金甚精好,而刊制巧妙。”直到今日,仍有地中得馬蹄金者,由此可見武帝時已正式鑄造了金幣。又由于每個金幣的重量一定,都為一斤,故每一斤黃金,又稱為“一金”,百斤黃金則稱“百金”,千斤黃金則稱“千金”,余以類推。是以西漢史籍中屢見“百金”、“千金”等詞,既省“斤”字,又去“黃”字,其實皆黃金,往往用于賞賜、交易、罰款,也用于計算財產和貯藏,表明漢代的黃金確已具備了作為貨幣的流通手段、貯藏手段與支付手段等職能。奇怪的是,在西漢時普遍使用的黃金貨幣,到東漢時已極少見,而且日益退出了貨幣領域,變成了稀罕之物。

漢代變化較多的,是銅錢問題。如前所云,漢初以秦半兩錢難用,改鑄每錢重三銖的榆莢錢。由于錢太輕,加上“不軌逐利之民”的囤積居奇活動使物價上漲,“米至石萬錢”①。于是,高后二年(公元前186年),“行八銖錢”②(按漢書·高后紀注,應劭認為“八銖錢”,本秦半兩錢,但古今注謂秦半兩錢重十二銖,與此矛盾)。但到了六年(公元前182年)六月,又“行五分錢”,應劭認為是恢復漢初榆莢錢③。到“孝文五年(公元前175年),為錢益多而輕,乃更鑄四銖錢,其文為半兩”④。史記·平準書載此事作:“孝文時,莢錢益多、輕,乃更鑄四銖錢,其文為半兩。”據此,益知高后六年所“行五分錢”,確為“榆莢錢”。到武帝建元元年(公元前140年),“行三銖錢”。⑤建元五年(公元前136年),“罷三銖錢,行半兩錢。”⑥又史記·漢興以來將相名臣年表作建元五年,“行三分錢”。元狩四年(公元前125年),又“令縣官銷半兩錢,更鑄三銖錢,文如其重”⑦。次年,“罷半兩錢,行五銖錢。”⑧自此以后,無改易五銖錢者。觀上述鑄錢的輕重,變化不已,最后才定于五銖。直到平帝元始中,先后共鑄造五銖錢共二百八十億萬余。①下及東漢,仍如舊鑄五銖錢行于世。至東漢末期靈帝中平三年(公元186年),“鑄四出文錢”②,而其重“猶五銖兩”,只是在形制上作“四道,連于邊輪”而已③。“四出文錢”之名即由此而來。獻帝初平元年(公元190年)六月,“董卓壞五銖錢,更鑄小錢”,④五銖錢之通制才被破壞。

漢代貨幣制度變化最大而且種類繁多的時期,莫過于西漢武帝時期與漢末王莽時期。以武帝時期而言,不僅如上述在銅錢重量方面變化不已,而且在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實行了一次幣制大改革,增加了以銀、錫造的“白幣”和以皮革造的皮幣兩大類貨幣,并提高其與銅幣的兌換率,其目的既在解決財政困難,也在于經濟上打擊大量貯藏緡錢的富商大賈以及諸侯王的勢力。漢書·武帝紀云:“(元狩)四年冬,有司言關東貧民徙隴西、北地、西河、河西、上郡、會稽凡七十二萬五千口。縣官衣食振業,用度不足,請收銀、錫造白金及皮幣以足用。”武帝采納了這一建議,“乃以白鹿皮方尺,緣以繢,為皮幣,直四十萬。王侯宗室朝覲聘享,必以皮幣薦璧,然后得行。又造銀、錫白金。以為天用莫如龍,地用莫如馬,人用莫如龜,故白金三品:其一曰重八兩,圜之,其文龍,名‘白撰’,直三千;二曰以重差小,方之,其文馬,直五百;三曰復小,橢元,其文龜,直三百。”這一變革實行后,盜鑄者不可勝數;商賈也“以幣之變,多積貨逐利”;更有大農顏異,代表王侯宗室的利益,認為“今王侯朝賀以蒼璧,值數千,而其皮薦反四十萬,本末不相稱”,因而引起武帝不悅,張湯便利用此事以腹誹之罪處顏異死刑。民間仍反對新幣,致“白金稍賤,民弗寶用,縣官以令禁之,無益,歲余終寢不行”①。由此可見,盡管元狩五年(公元前118年),(慎陽侯嗣)侯買之“坐鑄白金棄市,②,官府嚴格推行白金、皮幣之新幣制,仍然不能奏效。

在武帝實行新幣制的過程中,“郡國鑄錢,民多奸鑄,錢多輕”,于是,“公卿請令京師鑄官赤仄,一當五,賦官用,非赤仄不得行。”所謂“赤仄”,即“子紺錢”,系“以赤銅為其郭也,令錢郭見有赤者”③。由此可見,所謂“赤仄”,即以赤銅加于黃銅之上,以別于民間偽鑄官錢。然而,不久“赤仄錢賤,民巧法用之,不便,又廢。”最后,只得以取消各郡國的鑄錢權而全統之于“上林三官”的辦法以防盜鑄④。

另一次幣制的大變革在王莽統治時期。西漢之末,王莽改制,其中也包括對錢幣制度的改變。其主要作法是:“以周錢有子母相權,于是更造大錢,徑寸二分,重十二銖,文曰‘大錢五十’。又造契刀、錯刀:契刀,其環如大錢,身形如刀,長二寸,文曰‘契刀五百’。錯刀,以黃金錢其文,曰‘一刀直五千’,與五銖錢凡四品,并行。”王莽正式建立新朝后,又一次改變幣制,一方面“罷錯刀、契刀及五銖錢”,另一方面又大造新幣。分為“金貨”、“銀貨”、“錢貨”、“龜寶”、“貝貨”、“布貨”六個種類,每類又有不同名目,一共達二十八品,總稱為“寶貨”。以金貨而言,規定:“黃金一斤,直錢萬。”以“銀貨”來說,又分二品:“朱提銀重八兩為一流,直一千五百八十;它銀一流,直千。是為銀貨二品。”

以龜寶而言,“元龜岠冉長尺二寸,直二千一百六十,為大貝十朋。公龜九寸,直五百,為壯貝十朋。侯龜七寸以上,直三百,為幺貝十朋。子龜五寸以上,直百,為小貝十朋。是為龜寶四品。”以“貝貨”而言,“大貝四寸八分以上,二枚為一朋,直二百一十六。壯貝三寸六分以上,二枚為一朋,直五十。幺貝二寸四分以上,二枚為一朋,直三十。小貝寸二分以上,二枚為一朋,直十。不盈寸二分漏度,不得為朋,率枚直錢三。是為貝貨五品。”至于“布貨”,又分“大分、次布、弟布、壯布、中布、差布、厚布、幼布、幺布、小布。小布長寸五分,重十五銖,文曰‘小布一百’。自小布以上,各相長一分,相重一銖,文各為其布名,直各加一百。上至大布,長二寸四分,重一兩,而直千錢矣。是為布貨十品。”①如此繁雜的幣制,又加上復古傾向,彼此之間兌換率不均等,必然是行不通的。故“百姓憒亂,其貨不行,民私以五銖錢為市買”,最后不得不“但行小錢直一,與大錢五十,二品并行”而已,“龜貝布屬且寢”②。

以布帛充貨幣如前所述,秦漢的貨幣不論是上幣黃金還是下幣銅錢,都是金屬貨幣。

但是,并不絕對排斥布帛谷物為貨幣者。如孝文帝時,賈山為至言以言治亂之道,其中講到文帝曾“出帛十萬余匹以振貧民”①,此官府以帛充賞賜,則帛也起著貨幣的作用。又武帝“北至朔方,東到泰山,巡海上,并北邊以歸,所過賞賜,用帛百余萬匹,錢、金以巨萬計,皆取足大農”②。這顯然也是以帛充賞賜,其作用與錢、金相同。又董偃為館陶公主散財以交士,“并令中府曰:‘董君所發,一日金滿百斤,錢滿百萬,帛滿千匹,乃白之’。”③這里的“帛”,同錢、金并列,同起貨幣的作用。由此可見,布帛等實物并未絕對排除于貨幣之外。因此之故,元帝時貢禹主張“除其租銖之律,租稅祿賜皆幾布帛及谷”④,貢禹的主張雖未被采納,但如果布帛及谷物已根本無貨幣的職能,他的建議未免過于荒唐。到了東漢,情況就有了較大的變化,主要表現為實物的貨幣化傾向又有明顯增加。如東漢光武帝初年,因“王莽亂后,貨幣雜用布、帛、金、粟”⑤,馮衍于建武末年上疏,道及其“家無布帛之積”⑥,顯然布帛有貯藏手段的貨幣職能。鄭均曾“為傭,歲余,得錢帛,歸以與兄”⑦,這是帛有支付手段的職能。還有夏馥其人,“自剪須變形入林虜山中,..為治家傭”后,其弟夏靜“乘馬車,載縑帛追之于涅陽市中”⑧。更有獻帝時,詔“賣廄馬百余匹,御府大農業雜繒二萬匹,與所賣廄馬直,賜公卿以下及貧民不能自存者。”⑨所有這些事實,都說明布帛的貨幣作用。正因為如此,章帝時,張林主張封錢不用,“一取布帛為租”①;而且國家稅收中,以實物繳納的部分日益增多。

貨幣鑄造權

關于漢代貨幣的鑄造權問題,前后也有頗大的變化。如前所云:從秦簡得知,秦的錢幣是禁止私鑄的,故有懲辦盜鑄者之律。及乎漢初,從史記·平準書所云:“漢興,..于是為秦錢重難用,更令民鑄錢”的話來看,表明漢初即已允許民間私鑄幣。又漢書·吳王濞傳謂“孝惠、高后時”,吳國因有豫章銅山,劉濞則招致天下亡命“益鑄錢,煮海水為鹽,以故無賦,國用富饒”。可見劉濞之鑄錢煮海,早在惠帝高后時便已開始了。到了孝文帝五年(公元前175年),“除錢律,民得鑄錢”②,漢書·文帝紀也有同樣記載,可見文帝之時,不僅縱民冶鐵、煮鹽,而且進一步明確規定允許民間私鑄錢幣。正如鹽鐵論·錯幣所云:“文帝之時,縱民鑄錢、冶鐵、煮鹽。”然而,錢幣一旦允許私鑄,一定會出現規格不一、質量不純和重量不足等問題,從而會使錢幣貶值,出現物重錢輕、價格上漲等現象。因此,文帝時的賈誼,就堅決反對允許民間私鑄錢幣,認為由民間私鑄錢有“博禍”,由官府鑄錢可致七福③。因此,到武帝時期就開始由國家控制錢幣的鑄造權,各郡國銅官亦可鑄錢,但仍然不免于盜鑄與偽濫,最后,只得將鑄幣權全部收歸中央,以上林三官主之。終西漢之世,未曾變更。東漢時期,史書雖缺乏關于錢幣鑄造權的記載,續后漢書·百官志也僅言大司農掌錢谷,而不言鑄錢的官署。證以出土古物,知東漢鑄錢由太仆卿屬官考工會主管。簠齋金■所收建武時期的五銖錢范,其背刻文云:“建武十七年(公元41年),三月丙申,太仆監椽蒼,考工令通,丞或,令史鳳,工周儀造。”又隸續卷十一耿勛碑文云:“又開故道銅官,鑄作錢器,興利無極。”東漢的錢范出土雖不多,但可以確信東漢的鑄幣權是由官府控制的,不同于鹽、鐵之允許民間煮鑄①。

一、兩漢時冷兵器的種類和功能

在中國古代軍事史、兵器史上,漢代是一個大的轉折期。在這一時期,殷周以來長期居于軍隊主力地位的戰兵車,終于讓位于騎兵和步兵。而在兵器上,其品種、形制、性能、組合等方面,也都呈現出與前代不同的面貌。這一轉折的出現,是當時社會生產發展和社會關系變更的必然結果。

騎兵已逐漸取代戰車兵而成為軍隊主力。這是因為漢朝在抗御北方游牧民族侵擾的戰爭中,騎兵得以不斷的發展壯大。又因騎兵的迅速發展,適用于跨馬作戰的兵器,防護裝甲、馬具也得以發展、改進,因而漢代兵器無論從形制還是性能上都較之前代發生很大變化。如鐵制兵器逐漸取代了青銅兵器;適用騎兵劈斬技法的直刀逐漸取代了車戰近剌的劍,遠距離沖刺作用突出的戟、矛,基本取代了車戰時勾,啄兵器——戈等。矛,戟,刀,弩等適用于騎兵的兵器占絕大多數。

而漢代兵器如此大的變化,主要是因為冶鐵工業的發展和煉鋼技術的更新,從而使鋼鐵兵器質量不斷提高而得以普及,因而結束了殷周以來以青銅作為主要兵器材質的歷史。

1、鋼鐵生產技術的進步及其意義

漢武帝時期,漢的國力空前增強,鋼鐵冶煉技術有了較大的提高。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鹽鐵官營,保障了鋼鐵制造所需要的大量礦石資源;其次,冶煉設備更為先進,燃料問題解決,不但出現馬排,牛排,東漢初年更出現了水排,并且用煤做燃料,既可提高溫度,又可延長燃燒時間;第三,技術水平不斷提高,在戰國塊煉鐵的基礎上,增加鍛打次數,使夾雜物減少,鋼的成分均勻,組織致密,強度增高,從而躍進到“百煉鋼”階段。并出現了“炒鋼”法,如1994年徐州獅子山西漢楚王陵的發掘中,出土的鐵矛,經金相鑒定為由炒鋼疊打制成。炒鋼技術被譽為繼鑄鐵發明后鋼鐵發展上的又一里程碑;最后,在淬火工藝上,使用在刃部局部淬火的技術,既增強了刃部的鋒利程度,又保留了背脊部較好的韌度。如河北滿城漢劉勝墓曾出土一柄鐵劍,經化驗,其原料是塊煉鐵,經反復加熱滲碳,多次折疊鍛打而成,屬于“百煉鋼”工藝的早期產品,而其刃部經淬火處理,硬度極高,而脊部未經淬火處理,韌性保持較好。

鋼鐵生產技術的進步,使鋼鐵兵器得以大量裝備軍隊,并迅速取代青銅兵器,成為主兵器,從而使我國軍隊真正進入鐵制兵器時代,并促進了騎兵的發展。

2、遠射兵器

弩:漢代騎兵發達,“強弩長戟”是主要裝備。用于遠射兵器的弩,在漢代有了長足發展,先秦的弩機,牙,牛,懸刀由栓塞直接裝在弩臂的機槽內,很容易劈裂,不能承受更大的張力。而從漢長安武庫,山東淄博臨淄齊王墓等出土的弩機來看,西漢以后,在弩機外加了一個匣狀外殼“郭”。弩機的各種機件,用栓塞按一定組合關系裝入郭內,再把郭裝在弩臂的機槽內,可容納張力更大的弩機。另外,漢弩加高了機牙上的望山,并在其后側增加了刻度。如河北滿城劉勝墓出土十六件弩機,一件就是在望山后有刻度的。射手可以根據目標的遠近,按不同的刻度瞄準,準確性大大提高了。

鏃:從樣式看,西漢初箭鏃的樣式仍沿用秦代,如其剖面呈正三角形的秦式銅鏃(“羊頭”簇),占滿城汗墓同類器的93%。而后期,漢鏃加長,并且東漢時,箭鏃上出現放置毒藥的小凹槽以提高殺傷力,且鏃身多呈長鋌圓柱形,并有四棱鏃出現。

3、長格斗兵器

格斗兵器可分為扎刺兵器,劈斬兵器,砸擊兵器等。此時,長格斗兵器多為扎刺兵器。(長格斗兵器中用于劈斬的大刀,砸擊的大錘,狼牙棒等多盛行在唐以后)“漢代長兵,似側重戟與矛,漢矛以近于后世之長槍,漢戟亦與周戟異形,且有雙戟之制,介于長兵短兵之間。漢初雖偶用銅戈,大抵前世之造,其式仍如戰國式,為斜體內長有后刃之戈”①

戈:戈是中國古代特有的兵器,有秘(桿)和橫裝的戈頭組成。主要用于勾,啄的格斗兵器斗由于戈不是刺殺兵器,在以騎兵為主的西漢軍隊中作用不如戟大,故逐漸被淘汰而成為飾物。如山東淄博臨淄齊王墓出土的金龠銅戈,長22.5CM,高12CM,造型華美,形制與戰國相仿,但已是儀仗飾物,而非實戰兵器。

戟:是由戈與矛結合在一起而發展成的一種兵器。漢以前,戟多為“十”字形。而漢代為了適應騎兵作戰需要,主要用于勾,割的“內”消失,從而成為“卜”字形。戟適于騎兵刺殺,且向前弧曲的小枝可叉可鉤可刺可挑可斫可擋,具有較強的殺傷力。這種“卜”字形戟在漢墓中多有出土,如在滿城漢墓,杭州古蕩漢墓和盱眙東陽漢墓出土的長柄鋼鐵戟,“卜”字形,全長226---250CM。另外戟在漢代不但是實戰主要兵器,而且也是一種主要的儀仗兵器。漢書·東方朔“武帝坐未央前殿,東方朔持戟立”。在南陽英莊出土的持?(罩以赤黑綢布的戟衣)戟吏的畫像石中,我們可以清晰的看見這種儀仗化的戟---戟

矛:是一種直而尖利的扎刺兵器,漢代矛多為鋼鐵矛,其較前代更為窄長尖銳,利于刺扎。其葉和鋒都呈扁平壯,長度不斷增長,長漢城武庫鐵矛長22—25CM,福建崇安漢矛殘長58CM,而四川金堂焦山東漢鐵矛竟長達84CM。漢代步兵用矛稱鎩,騎兵用的矛稱槊。

4、短格斗兵器

劍:釋名·釋兵曰:“劍,檢也,所以防檢非常也”。劍素有“百兵之君”的美稱,其在中國人心目中具有別的兵器無法比擬的崇高地位。漢代的劍,最大的變化有兩點:鋼鐵劍徹底取代了青銅劍;劍體日益窄長且劍鋒更尖銳。漢代劍經歷了由防身自衛武器到近戰格斗兵器的轉變。從而實戰功能提升,成為一種重要的格斗兵器。如陽陵出土鐵劍140把,徐州獅子山楚王陵出土銅劍4把,鐵劍25把。這些都可看出西漢早期,劍這種短格斗兵器的重要性。而且漢劍較之前代,多為鋼鐵劍其延伸性強,故長度增加,劍體變窄。廣州南越王墓出土的劍殘長1.46m,為已知出土漢劍中最長的。鐵制的長劍在西漢前期就完全取代了戰國以來的青銅短劍。從出土實物看,漢劍劍長在1m以上,劍寬多在5cm左右,劍身平直而薄,劍鋒更尖銳,劍格多于劍身一體。但由于劍身單薄,重量較輕,劈斬效果受到限制,不利于騎兵作戰,故在西漢后期逐漸被厚背直刀的環首刀所取代。

刀:西漢時由于騎兵戰術的發展,這種利于劈斬的近戰格斗兵器迅速發展起來,從而取代了劍而成為后代近戰的標準兵器。漢代刀,刀體修長,厚背直刀,長度多在一米左右。柄的后端作為扁圓的大環,故稱為“環首刀”。目前發現的最早的環首刀,是西漢中山靖王劉勝墓中的隨葬品,通體殘長62.7cm,由刀身、刀莖、刀首三部分組成。刀身細長,刀首環形。東漢時冶煉技術的進步,使得制作更為精良的環首長刀得以出現。1974年山東蒼山東漢墓中發現的環首刀,長111.5cm,刀身寬為刀背厚度的三倍,刀身飾有精美的錯金火焰紋,刀身上有“永初六年五月丙午造卅大刀吉羊宜子孫”十八個錯金銘文。永初六年是公元112年,卅即將炒鋼鍛造后反復鍛打三十層。經金相鑒定,其含碳量僅為0.6—0.7%刃口經淬火,相當鋒利。經100倍顯微鏡觀察刀的斷面,可看到硅酸鹽夾雜,均勻分布為三十層左右。通過出土漢代實物和相關畫像石來看,漢代刀刀柄多用木片夾起來,外纏粗繩,但無護手。但從中國兵圖說第140頁圖3來看,此時似乎已出現吞口。

5、防護兵器及馬具

鎧甲:鎧甲由保護頭部的胄和保護身體的各部位的甲組成。漢代時鎧甲使用已相當普遍,稱之為玄甲。通過對滿城漢墓一號墓、廣州象崗山二號墓及山東臨淄齊王墓出土鐵甲分析,可以看出漢代鐵甲重5公斤至20公斤,由早期的秦式札甲向魚鱗甲過渡,由身甲,垂緣,披膊,筒袖等部分構成,皆無領,右開襟,以織綿包邊,皮革和絲絹襯里。胄的實物資料有:1980年在吉林榆樹縣老河深村屬于東漢初期的鮮卑墓中發現一頂鐵胄。鐵胄由胄頂和胄片編綴而成,胄頂是半球形,胄片有長短兩種。其形制直到六朝仍沒有明顯的改變。

馬具:從出土的漢代騎兵傭來看,所有馬匹皆配有轡,韉等馬具,但沒有鞍,鐙,說明騎兵在作戰時的能力還尚未得到最大的發揮,所以騎兵傭還得排為嚴整的方陣,整齊出戰。

武器裝備是戰爭的工具,也是決定戰爭勝負的重要因素。漢代的武器種類在先秦弓矢、殳、矛、戈、戟“五兵”基礎上,有了新的發展,軍士使用的武器已是多種多樣。長兵器有殳、戈、矛、戟;短兵器有刀、劍;遠射兵器有弩、弓;防護兵器有盔甲、盾牌;攻守的兵器有鉤鑲。此外還有錘、撾、杖、鉞、斧等劈砍、錘砸兵器。在各種兵器之中,鐵兵器所占比例越來越大,漢初晁錯所列的弓彎、短兵、長戟、劍盾、矛鋌等多是質量精良的鐵制兵器。近年來考古發掘的長安武器庫所出兵器,除少量仍為青銅制造外,絕大多數均為鐵兵器,刀、劍、戟、矛、斧、骸、盔甲一應俱全,僅鐵鏃就達1000余件。

漢代軍中的武器不僅品種多,而且質量高,遠遠優于匈奴的兵器。正如晃錯所言,漢軍的精兵良器用于戰斗,“匈奴之弓弗能格也”,“匈奴之兵弗能當也”,“匈奴之革笥木薦弗能支也”,“此中國之長技也”。

漢軍的精良武器是由多系統、多部門制造的。考工令是西漢中央兵器制造的主要部門之一。“考工,少府之屬官也,主作器械”。“考工令一人,六百石。主作兵器弓、弩、刀、鎧之屬。成則傳執金吾入武庫”;考工之外,西漢的尚方令也制造兵器,史載尚方今:“掌上手工,作御刀劍諸好器物”。漢書·韓延壽傳載:“延壽又取官銅物,候月蝕,鑄作刀劍鉤鐔,放(仿)效尚方事”。另,史記·絳侯周勃世家載:“絳侯子,為父買工官尚方甲循五百被,可以葬者。”司馬貞素隱曰:“工官即尚方之工,所作物屬尚方,放云工官尚方。”

漢代地方上制造兵器的部門是工官。“地理志:河南、南陽、濟南、太山、潁川、河內、蜀、廣漢等郡,皆有工官。徐天麟按:工官雖在外郡,而所作器械,實輸京師。故武帝邊兵不足,乃發武庫工官兵以贍之也。”漢唐事箋卷六亦載:“漢自郡國至京師,皆有武備,在郡皆有庫兵,或置工官,庫兵以算賦為之,而工官與鐵官,同置產鐵之郡。”可見,漢代產鐵之郡皆設制造兵器的機構。

西漢的武庫不僅負責兵器的貯藏,也具有武器生產的功能。執金吾屆官有武庫令,“主兵器”。這里的主兵器,也應包括武器的制造。雖然西漢武器的制造機構有的在京師,有的在地方,但所造兵器皆藏之武庫。從這一點看,西漢的武器生產權是由國家直接控制的。對于武器生產的規格、質量、數量都應有統一的計劃。

武庫是西漢武器裝備的主要貯藏部門,為了使武器裝備能夠及時地配給軍士使用,西漢從中央到地方建立了多層次的武庫網絡。中央級的武庫有京師長安的武庫,地方郡級武庫見于記載者有洛陽、河南、上郡、潁川、廣漢、山陽、北海、玄莬武庫,張掖、酒泉、漁陽、上黨等地也建有武庫。縣級武庫見于記載者有陽陵、居延、商縣和武牢等武庫。漢武帝以后全國武庫大增,邊防軍及大將軍幕府多沒有武庫。

漢代武庫規模巨大,位于長安長樂、末央二宮之間的長安武庫,四周有高大的圍墻,考古證實東西長710米,南北寬332米,墻厚1.5米,總占地23萬平方米。武庫內共發現七處庫房遺址,各庫所存放的武器種類不一,有的存放鎧甲,有的專貯弓箭、簇矢。該武庫自漢初興建,終西漢一代始終沿用。地方上的武庫也有相當的規模。遇有戰事,這些武庫網絡便可以及時地為數以萬計甚至十幾、幾十萬的軍隊提供裝備。

西漢王朝十分重視對武器裝備的管理。武庫令(長)和武庫亟等經營武庫之官吏,一般由皇帝親信為之。武庫有嚴格的籍簿登記制度。從居延漢簡可以看出,當時庫藏武器裝備的品種、數量及出入情況都有詳盡的登記,其登記簿冊名為“器物簿”。為了保證武庫的安全,武庫有“庫卒”晝夜巡邏值班,名為“直符”。西漢中期燕刺王劉旦曾對群臣詭稱:“寡人賴先帝休德,

獲奉北藩,親受明沼,職吏事,領庫兵,任重職大。”漢武帝太子為江充陷害被迫起兵時,曾“橋(矯)制赦長安中都官囚徒,發武庫兵”,皆說明動用武庫兵器必須有皇帝制沼才可行,武庫兵器的發放十分嚴格。武庫控制在皇帝手中,既反映西漢對武器裝備的嚴格管理和使用,也體現了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下軍事權力的高度集中。

武器管理兩漢武器以鋼鐵兵器為主。中央由少府所屬的考工主管全國兵器制作。冶鐵業比較發達的郡,設工官、鐵官,主管兵器制造并輸送京師。長安、洛陽及各郡設武庫,由武庫今負責兵器儲存和發放。

子時:23時---1時丑時:1時---3時寅時:3時---5時卯時:5時---7時

辰時:7時---9時巳時:9時---11時午時:11時---13時未時:13時---15時

申時:15時---17時酉時:17時---19時戌時:19時---21時亥時:21時---23時

軍職升遷制度:兵——伍長——什長——都伯——百人將——牙門將、騎督、部曲督等——別部司馬(軍司馬)——都尉(騎都尉)——校尉(但五校幾乎成清貴武職,偏文)——中郎將(五官、左、右、虎賁中郎將類同五校)——裨將軍-偏將軍-雜號將軍(裨將軍、偏將軍應該就是雜號將軍之末,但與其它兩字將軍地位有別)——四征、四鎮、前后左右將軍——衛將軍——驃騎、車騎將軍——大將軍

具體軍職設置:

1、基層主官分別為伍長、什長、都伯、百人將;

2、比較大的編制單位是軍和營;

3、軍的主官應為將軍,營的主官應為中郎將、校尉、都尉等。

4、最基層的編制,5人為伍,10人為什,主官分別為伍長、什長。什到屯之間應該為五十人隊和百人隊。

當時漢朝軍隊編制是軍,部,曲,屯,并沒有營。漢代的兵制是以二與五的倍數為計算。最基礎的單位為伍,即每五個人有一個伍長;兩個伍為什,每十個人有一個什長;五什為隊,每五十個人有一個隊率;兩個隊為一屯,每一百人有一個屯長;兩個屯為一個曲,每兩百人有一個軍侯;兩個曲成一部,每四百人有一個軍司馬。通常每五個部為一個營,即為一獨立的作戰單位,通常統軍者乃將軍或是校尉。校尉到底統領多少個部并無常制,就明確的定義而言,校尉其實只統領一部四百人,漢書.衛青傳顏師古注:「校者,營壘之稱,故謂軍之一部為一校。」補后漢書.百官志里各種校尉底下往往只編制一個軍司馬,其義即在此。每部四百人有一個軍司馬,但有的部地位較高,其長官乃校尉與軍司馬各一人,如大將軍營下五部,地位較一般的部高,所以大將軍五部每部長官均是校尉。校尉比兩千石,軍司馬比千石,校尉官職較軍司馬為高,所以一營之中雖然校尉直轄者只有一部,但其他各部的長官軍司馬職位均在校尉之下,故亦聽從校尉的指揮,因此我們看兩漢書與三國志一個校尉出征,往往帶領數千人而非只有四百人就是這個道理。而當時完整編制的一營大致有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十曲五部兩千人,因此通常一個校尉所統帥的部隊為兩千人上下。這一營即為戰術上的主力部隊。而在戰場上為了應付瞬息萬變的戰局,有時候要獨立編制主力以外的機動調度部隊,別部司馬即為這種非主力部隊的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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