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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第五十八

更新時間:2010-01-01  作者:畢沅
●卷第五十八

●卷第五十八

宋紀五十八起屠維大淵獻四月,盡上章困敦五月,凡一年有奇。

○仁宗體天法道極功全德神文圣武睿哲明孝皇帝嘉祐四年(遼清寧五年。己亥,一零五九年)

夏,四月,戊辰,詔:“諸路提點刑獄朝臣、使臣,并帶兼提舉河渠公事。”從判都水監吳中復請也。

壬申,端明殿學士、戶部侍郎李淑卒,贈尚書右丞。淑詳練朝廷典故,凡有沿革,帝必咨訪。然喜傾诐,故屢為言者所斥,訖不得志,抑郁以死。

初,著作佐郎何鬲,以皇嗣未立,疏請訪唐、周苗裔,備二王后。禮院議:“唐世數已遠;周室子孫,宜授官爵,專奉廟享。”癸酉,詔有司取柴氏譜系,推最長一人奉周祀。于是封周世宗后柴讠永為崇義公,與河南府、鄭州合入差遣,給公田十頃,專管句陵廟。

丙子,以天章閣待制何郯同知通進銀臺司兼門下封駁事。時封駁職久廢,郯上言:“本朝設此司,實代給事中之職;乞準王曾、王嗣宗故事,凡有詔敕,并由銀臺司。”從之。

癸未,司徒致仕陳執中卒。帝幸其第臨奠,贈太師兼侍中。禮官韓維議其謚曰:“皇祐之末,天子以后宮之喪,問所以葬祭之禮,執中為上相,不能考正儀典,如治喪皇儀,非嬪御之禮;追冊位號,與宮闈有嫌;建廟用樂,逾祖宗舊制。閨門之內,禮分不明。謹案《謚法》:‘寵祿光大曰榮。不勤成名曰靈。’請謚曰榮靈。”判太常寺孫抃等請謚恭,判尚書考功楊南仲覆議,請益恭襄。詔謚曰恭。維累疏論列,以為“責難于君謂之恭,臣之議執中,正以其不恭。”因乞罷禮官,不報。既而帝又為執中篆其墓碑曰“褒忠”。

己丑,后宮董氏生皇第九女,旋晉董氏為貴人。

壬辰,御崇政殿,錄系囚,雜犯死罪以下遞降一等,徒以下釋之。知制誥劉敞言:“疏決在京系囚,雖恩出一時,然在外群情,皆云圣意以皇女生,故施慶澤,恐非令典。去年閏月,已曾減降,尚未半年,復行此恩。傳稱民之多幸,則于國不幸,一歲再赦,好人暗啞,前世論之詳矣。雖成事不說,臣愿朝廷戒之。又聞多作金銀、犀象、玉石、琥珀、玳瑁、檀香等錢及鑄金銀為花果,賜予臣下,自宰相、臺諫,皆受此賜。無益之費,無名之賞,無甚于此,非所以軌物訓儉也。望陛下深執恭儉以答天貺,不宜行姑息之恩,出浮沉之費,以墮儉德。”

五月,戊戌,詔曰:“君臣同德,而過設禁防,非朕意也。舊制,臣僚不許詣執政,嘗所薦舉不得為御史,其悉除之。”始用包拯議也。

庚子,詔:“入內內侍省內臣員多,權罷進養子入內。”用吳及議也。

度支判官、祠部員外郎王安石累除館職,并辭不受,中書門下具以聞。壬子,詔令直集賢院。安石上章辭,至八九,猶累辭,乃拜。

遣官經界河北牧地,馀募民種藝。

樞密使、禮部侍郎田況,暴中風瘖,十上章求去,丙辰,罷為尚書右丞、觀文殿學士、翰林侍讀學士、提舉景靈宮。

戊午,后宮周氏生皇第十女。初,董氏及周氏有娠,內外皆冀生皇子,內侍省多具金帛器皿雜物備賜予,又修潛龍宮。潛龍宮者,真宗為府尹時廨舍也。皆生皇女,其賜予之數,猶數倍于兗國公主出降時。

六月,甲子,遼主如納葛濼。

自溫成之歿,后宮得幸者凡十人,謂之十閤,周氏、董氏、溫成之妹皆與焉。周、董以生皇女進秩,諸閤皆求遷改,詔中書出敕誥;中書以其無名,覆奏罷之。求者不已,乃皆以手詔授焉。溫成之妹獨固辭不受。同知諫院范師道上疏曰:“禮以制情,義以奪愛,常人之所難,惟明哲之主然后能之。竊聞諸閤女御以周、董育公主,御寶白答刂并為才人,不自中書出誥,而掖廷覬覦遷拜者甚多。周、董之遷可矣,女御何名而遷乎?夫寵幸太過,則瀆慢之心生,恩澤不節,則無厭之怨起,御之不可不以其道也。且用度太煩,須索太廣,一才人之俸,月直中戶百家之賦,歲時賜予不在焉。況誥命之出,不自有司,豈盛時之事邪?恐斜封墨敕,復見于今日矣!”

戊辰,光祿卿、直秘閣、同判宗正寺趙良規言:“國家乘百年之運,崇七世之靈,追孝不為不嚴,奉先不為不至,然而祭祀之秩舉,間以公卿而攝行,雖神主有合食之名,而太祖虛東向之位。伏請講求定儀,為一代不刊之典。”下太常禮院議,又詔待制以上及臺諫官同議。禮部尚書王舉正等議曰:“大袷之祭,所以合昭穆,辨尊卑,必以受命之祖居東向之位。本朝太祖實為受命之君,然僖祖以降,四廟在上,故每遇大袷,止列昭穆而虛東向。魏、晉以來,亦用此禮。今親享之盛,謂宜如舊為便。”從之。

己巳,宰臣富弼等請加尊號曰“大仁至治”,詔不許。

故事,每三歲,躬行大禮畢,輒受尊號,自康定以來罷之,至是執政復舉故事以請。知諫院范師道言:“比災異數出而崇尚虛文,非所以答天戒。”知制誥劉敞言:“尊號非古也,陛下不受徽號已二十年,奈何一旦增虛名而損實德!”帝曰:“朕意亦謂當如此。”弼等表五上,卒不許。

以太子中允王陶、大理評事趙彥若、國子博士傅卞、於潛縣令孫洙并為館閣編校書籍官。館閣編校書籍自此始。

丁丑,詔:“諸路轉運司使,凡鄰路鄰州災傷而輒閉糴者,以違制坐之。”從諫官吳及言也。

戊寅,月食幾盡。己卯,放宮人二百一十四人。

己丑,遼以南院樞密使蕭阿蘇為北府宰相,以樞密副使耶律伊遜為南院樞密使,以特里袞札拉為遼興軍節度使,以魯王色嘉努為武定軍節度使,以東京留守吳主持布為西京留守。

秋,七月,丙申,以太子中允王陶為監察御史里行。初,詔中丞韓絳舉御史,而限以資任,屢舉不應格。于是絳請舉里行,以陶為之,詔可。陶辭不受,詔強之,乃就職。

丁酉,遼以烏庫德寽勒詳袞瑪嚕為左伊勒希巴。

甲辰,貶觀文殿學士、禮部侍郎、知壽州孫沔為檢校工部尚書、寧國節度副使。初,臺諫交論沔淫縱不法事,令使者案之得實,故貶。

丙午,出后宮彭城縣君劉氏于洞真宮,為法正虛妙大師,賜名道一。后又坐罪削發為妙法院尼。初,劉氏在掖廷,通請謁為奸,御史中丞韓絳密以聞,帝曰:“非卿言,朕不知此。”后數日,有是命。劉氏及黃氏,在十閤中尤驕恣,于是并黃氏皆出之。

丁未,放宮女二百三十六人。

甲寅,以校書郎致仕孔日攵為國子監直講,揚州進士孫侔為試校書郎、本州州學教授,皆以近臣薦其行義也。兩人卒辭不受。

有御營卒桑達等數十人,酗酒斗呼,指斥乘輿,有司不之覺。皇城使以旨捕送開封府推鞫,案成,棄達市。

糾察刑獄劉敞,移府問所以不經審訊之由,府報曰:“近例,凡圣旨,中書門下、樞密院所鞫獄,皆不慮問。”敞曰:“此豈可行邪!”遂奏請自今一準定格。樞密使以開封府有例,不復論可否進呈報,敞爭之曰:“先帝仁圣欽恤,以京師刑獄最繁,故建糾察一司,澄審真偽。今乃曲忤圣旨,中書門下、樞密院所鞫公事,不復審察,未見所以尊朝廷,審刑罰,而適足啟府縣弛慢,獄吏侮,罪人銜冤不得告訴之弊。又,舊法不許用例破條,今于刑獄至重,而廢條用例,此臣所不諭也。”帝乃以敞章下開封,令著為令。

帝始欲于景靈宮建郭皇后影殿,禮官言其不可,遂寢之。既而翰林侍講學士楊安國請建影殿于洪福院,禮官言:“影殿非古,若謂郭皇后本無大過,今既牽復位號,則宜賜謚冊,祔于后廟,以正典禮。”

八月,甲戌,知制誥劉敞言:“伏聞禮官倡議,欲祔郭氏于廟,臣竊惑之。昔《春秋》之義:‘夫人不薨于寢,不赴于同,不反哭于廟,則不言夫人,不稱小君。’徒以禮不足,故名號闕然。然則名與禮非同物也,名號存而禮不足,因不敢正其稱,況敢正其儀者乎!郭后之廢,雖云無大罪,然亦既廢矣,及其追復也,許其號而不許其禮,且二十馀年,一旦欲以嫡后之儀致之于廟,然則郭后之殂也,為薨于寢乎,赴于同乎,反哭于廟乎,群臣百姓亦嘗以母之義為之齊衰乎?恐其未安于《春秋》也。《春秋》,夫人于彼三者一不備則不正,其稱郭氏,于三者無一焉,而欲正其禮,恐未安于義也。‘禘于太廟,用致夫人,’蓋謂致者,不宜致也,不宜致者,以其不薨于寢,不祔于姑也。古者不二嫡,則萬世之后,宗廟之禮,豈臣子所當擅輕重哉!謹案景祐詔書,本不許郭氏祔廟,義已決矣,無為復紛紜以亂大禮。議者或謂既復其號,不得不異其禮;譬猶大臣坐非辜而貶者,茍明其非辜,則復用之,豈得遂不使為大臣!夫臣之與妻,其義雖均,然逐臣可以復歸,放妻不可復合,臣眾而妻一也。故《春秋》公孫嬰齊卒于貍脤,君曰:‘吾固許之反為大夫。’此逐臣可以復歸也。杞伯來逆叔姬之喪以歸。夫元逆出妻之喪而為之者,此放妻不可復合也。今追祔郭氏,得無近于此乎?乞令諸儒博議,以求折衷于禮。”詔下學士院詳定。

乙亥,御崇政殿,策試應才識兼茂明于體用科明州觀察推官陳舜俞、賢良方正直言極諫旌德縣尉錢藻、汪輔之。舜俞、藻所對策并入第四等,授舜俞著作佐郎、簽署忠正軍節度判官事,藻試校書郎、無為軍判官。輔之亦入等,監察御史里行沈起言其無行,罷之。輔之躁忿,因以書誚讓富弼曰:“公為宰相,但奉行臺諫風旨而已。”弼不能答。舜俞,烏程人;藻,镠五世孫也。

庚辰,詔學士院趣上郭皇后祔廟議。先是禮官祥符張洞駁劉敞議曰:“郭氏正位中宮,無大過惡,陛下閔其偶失謙恭,旋復位號。位號既復,則謚冊、祔廟,安得并停!況引《春秋》‘禘于太廟,用致夫人’之例,據《左氏》,則哀姜之惡所不忍道,考《二傳》之說,復有非嫡之辭。以此證本廟之事,恐非其當。若曰‘不薨于寢,不赴于同,不祔于姑’,則郭后之歿不得其所,責當歸于朝廷,死者何罪?儻以杞伯來逆叔姬之喪質之,譏其既棄而復逆,則天子之后,萬方兆姓之母,非有極惡,又可棄之乎?既追復曰皇后,可絕其祭享乎?議者欲用后漢、東晉故事,或祭于陵寢,或筑宮于外。稽考二史,皆稱曰母后,況之于今,亦未見其合也。惟唐創立別廟,遇禘祫則奉以入享,于義為允。”敞復奏曰:“臣前奏最要切者,以為人君無二嫡,恐萬世之后禮分不明也。洞既不以此為辯,若不幸朝廷過聽之,是雖自以能訐上起廢為功,而猶且陰逼母后,妄瀆禮典,臣以為非臣子之義。乞并下臣章,令兩制詳議。”洞復疏難敞說。其后學士院卒不上議。

癸未,賜殿中丞致仕龍昌期五品服,絹百匹。昌期,陵州人,上所著書百馀卷,詔下兩制看詳,兩制言:“昌期詭誕穿鑿,指周公為大奸,不可以訓。乞令益州毀棄所刻版本。”昌期年幾九十,詣闕自辯。文彥博少從昌期學,因力薦之。故有是賜。翰林學士歐陽修、知制誥劉敞等劾昌期異端害道,當伏少正卯之誅,不宜推獎。同知通進銀臺司兼門下封駁事何郯亦封還詔書,乃追奪昌期所賜,遣歸。

先是禮官張洞,韓維言:“國朝每遇禘祫,奉別廟四后之主,合食大廟。據《唐·郊祀志》載禘祫祝文,自獻祖至肅宗凡十一帝,所配皆一后,其間惟睿宗二后,蓋昭成,明皇之母也。《續曲臺禮》有別廟皇后合食之文,蓋未有本室,遇祫享即祔于祖姑之下,所以大順中以三太后配列禘祭。博士商盈孫以誤認《曲臺禮》意,當時不能改正,議者譏其非禮。臣等伏思每室既有定配,則馀后于禮不當升祔,遂從別廟之祭,而禘祫之日復來參列,與《郊祀志》、《曲臺禮》相戾。今親行盛禮,義當革正,其皇后廟,伏請依奉慈廟例遣官致祭。”詔待制以上議。

翰林學士承旨孫抃、學士胡宿、侍讀學士李昭述、侍講學士向傳式、知制誥劉敞、王疇、天章閣待制何郯等議曰:“《春秋傳》曰:‘大祫者何?合祭也。’未毀廟之主,皆升合良于太祖。是以國朝事宗廟百有馀年,至祫之日,別廟后主皆升合食,遵用以為典制,非無據也。大中祥符五年,已曾定議,于時禮官著酌中之論,而先帝有恭依之詔。且行之已久,祝嘏宗史既守以為常,一旦輕議損益,恐神靈不安,亦未必當先帝意也。宗廟之禮,至尊至重,茍未能盡祖宗之意,則莫若守其舊禮。臣等以謂如其故便。”翰林學士歐陽修、吳奎、樞密直學士陳旭、包拯、權御史中丞韓絳、知制誥范鎮、天章閣待制錢象先、唐介、盧士宗議曰:“古者宗廟之制,皆一帝一后,后世有以子貴者,始著并祔之文,其不當祔者,則又有別廟之祭。本廟禘祫,乃以別廟之后列于配后之下,非惟于古無文,于今為不可者,又有四焉:淑德皇后,太宗之元配也,列于元德之下,章懷皇后,真宗之元配也,列于章懿之下,其位序先后不倫,一也。升祔之后,統以帝樂,別廟諸后,則以本室樂章自隨,二也。升祔之后,同牢而祭,牲器祝冊亦統于帝,別廟諸后乃從專享,三也。升祔之后,聯席而坐,別廟諸后,位乃相絕,四也。章獻、章懿在奉慈廟,每遇禘祫,本廟致享,最為得禮。若四后各祭于其廟,則其尊自申而于禮無失。議者以為行之已久,重于改作,則是失禮之舉無復是正也。臣等請從禮官議。”久之,不能決。

劉敞又獨上奏言:“群臣不務推原《春秋》之法,而獨引后儒疑似之說,欲擯隔四后,使永不得合食,臣竊恨之。夫宗廟之禮,神靈之位,豈可使數有后悔哉!”

丁亥,詔:“孝惠、孝章、淑德、章懷皇后祫享且依舊,須大禮畢別加討論。”

自郭諮均稅之法罷,論者謂朝廷徒恤一時之勞而失經遠之慮。至皇祐,中天下墾田視景德增四十一萬七千馀頃,而歲入九谷乃減七十一萬八千馀石,蓋田賦不均,其弊如此。其后田京知滄州均無棣田,蔡挺知博州均聊城、高唐田,歲增賦谷帛之類,而滄州之民不以為便,詔諭如舊。是日,復遣職方員外郎孫琳、都宮員外郎林之純、屯田員外郎席汝言、虞部員外郎李鳳、秘書丞高本分往諸路均田。本獨以為田稅之制,其廢已久,不可復均,才均數郡田而止。

九月,甲午,以權發遣度支判官、太常博士澶淵張田知蘄州。田初為廣信軍通判,夏辣與楊懷敏建議增廣信等七州軍塘水,詔田聚議,田獨曰:“塘水不足以御邊,而壞民良田,浸人冢墓,非便。”奏疏極言之,坐徙通判均州,又責監郢州稅;久之,復通判冀州。中官張宗禮迎遼使過郡,使酒自恣,郡將畏憚不敢發,田發之。詔置獄,配宗禮西京灑掃班。三司使包拯薦田攝其屬,執政難之。田乃貽富弼書,數其過失五事曰:“公負天下重望數十年,今為元宰,而舉措如此,甚可惜也。”拯由是得請。田因建議:“郊賚非古也,軍賞或不可遽廢,愿自執政以下小損之。”章五上。諫官唐介劾田“內挾奸心,外夸敢言,陰附宗室宦官,不敢裁減,而刻剝其馀,使國家虧恩傷體,乞加貶黜!”故有是命。

丙午,詔:“帶閤門祗候使臣、內殿崇班以上,太子率府率及正刺史以上,遭父母喪及嫡子孫承重者,并聽解官行服;其元系軍班出職及見管軍若路分部署、鈐轄、都監、極邊知州、軍、縣、城、寨主、都監、同巡檢,并給假百日,追起之;供奉官以下仍舊制;愿行服者聽。宗室解官給全俸。”先是判三班院韓縝言:“今武臣遭父母喪不解官行服,非通制。”下臺諫官詳定,而具為令。

戊申,提點廣南西路刑獄李師中言:“知邕州蕭注欲伐交趾,知宜州張師正欲取安化軍,恐遠人聞之不自安,請戒注等毋得生事。”從之。注在邕州久,陰以利啖廣源諸蠻,密繕兵甲,乃奏曰:“交趾外奉朝供,中包禍心,臣今盡得其腹心,周知要害之地,此時不取,它日為患不細,愿得馳至闕下,面陳方略。”論者以注為國生事,不省。

甲寅,以戶部郎中張瓖同判太常寺兼禮儀使事。瓖再上疏乞毀溫成廟,皆不報。

史館修撰歐陽修言:“史書宜藏之有司。往時李淑以本朝正史進入禁中而焚其草,今史院但守空司而已。乞詔龍圖閣別寫一本下編修院,備檢閱故事。”從之。

丙辰,降禮部郎中、分司南京呂溱為兵部員外郎,以前責尚輕也。初,陜西用兵,朝廷多假借邊帥,及孫沔與溱相繼得罪,自是守帥之權益微。

詔:“享景靈宮、太廟習儀,自今并于尚書省。”

先是集賢校理邵必言:“《周官》小宗伯之職,凡王之會同、甸役、禱祠,肄儀為位。鄭氏《注》云:‘若今時肄儀司徒府。’今習宮廟儀而啟室登殿,拜則小挹,奠則虛爵,樂舉柷吾攵,舞備行綴,慢褻神靈,莫斯為甚。宜移尚書省,以比漢司徒府。”從之。

冬,十月,壬戌朔,遼主如南京,祭興宗于嘉寧殿。

甲子,百官赴尚書省習儀。尚書省門庭迫狹,仆馬壅塞,自宰相親王以下,至日映不能出。

壬申,朝享景靈宮。癸酉,大祫于太廟,大赦。以益州為成都府,并州為太原府。始,中書進擬赦書條目極多,專務惠澤及民,既宣赦畢,咸稱前后赦恩未嘗如此也。

韓琦之在太原也,乞復并州為節鎮。翰林學士胡宿以為:“商為宋星,參為晉星,國家受命始于商丘,又京師當宋分野,而并為晉地;參商,仇讎之星;今欲崇晉,非國之利也。自宋興,并最后服,太宗削之,不使列于鎮幾八十年,宜如舊制。”帝是宿議。及琦秉政,因祫享赦書,卒復之,宿又以為言,不報。

戊寅,文武百官并以祫享赦書加恩。始,百官致齋朝堂,翰林侍讀學士、尚書左丞李昭述,暴得疾,輿歸,遺醫診視,存問甚厚。甲申卒,贈禮部尚書,謚恪。方李氏居城北崇慶里,凡七世不異爨,士大夫多推之。至昭述,稍封殖,與從子不相中,家法頗衰。

十一月,乙未,命天章閣待制兼侍講錢象先、盧士宗、右司諫吳及定奪該恩敘雪人。自后每降赦,即命官定奪,事蓋始此。

己亥,以河南處士邵壅為將作監主簿;本府以遺逸薦,故有是命。后再命為潁州團練推官,皆辭疾不起。

庚子,汝南郡王允讓薨。王性至孝,母楚國太夫人感寒疾,方盛暑猶處密室,欲鑿牖為明,恐匠氏弗謹,以斤劚驚夫人,因自撤牖,始庀工。及喪,過自哀毀。帝親臨奠,賻白金三千兩,王伏泣曰:“親喪受重賜,是子終不能以己力辦喪而負誠孝也。”固辭。葬日,徒跣攀柩行十馀里。帝聞,亟詔就乘,再三,始奉詔。王始病,帝憂見于色,敕醫診療,日問疾增損。既臨奠,詔特屏桃{艸祓}滌,以示親厚,賻恤加等,罷朝五日,贈太尉、中書令,追封濮王,謚安懿。王天資渾厚,內仁而外莊,雖左右未嘗見喜慍之色,為大宗正二十年,宗族懷其恩而畏其嚴重。

是月,賜果州草澤何群號安逸處士,益州草澤章譽號沖退處士,以轉運使言其有行義也。群,西充人,嘗游太學,石介語諸生曰:“群日思為仁義而已,不知饑寒之切己也。”嘗上書請復鄉里舉選而罷詩賦,兩制詘其議,遂歸,不復舉進士。譽,雙流人,長于《易》、《太玄》,嘗以薦授本州教授,辭不拜。

遼禁民私獵。

十二月,壬戌朔,遼以北院林牙瑪陸為右伊勒希巴。參知政事吳湛以弟洵冒入仕籍,削籍為民。

初,右諫議大夫周湛知襄州。襄人不用陶瓦,率為竹屋,歲久,侵據官道,檐廡相逼,故火數為害。湛至,度其所侵,悉毀撤之,自是無火患。然豪姓不便,提點刑獄李穆奏湛所毀撤民屋,老幼失業,乞特行責降,或令致仕。詔轉運司察實。甲子,徙湛知相州。右司諫吳及言湛不宜被責,穆聽讒言為權豪報怨。明年,六月,湛卒于相州。

己卯,觀文殿學士兼翰林侍讀學士王舉正為太子少傅,致仕。宰相富弼,自祫享禮成,以母老累章求退,帝不許,仍斷來章。弼又上答刂子,一留中,一封還。又稱疾臥家,帝遣中使召出之,乃復視事。

知制誥劉敞言:“伏見故事,諸讓官者,或一讓,或再讓,或三讓,皆有品秩。頃來士大夫每有除命,不問高下,例輒累讓,雖有出于至誠,恬于勢利者,然亦已逾典制。若習俗逐巧,流風稍敝,必且挾偽采名,要上迷眾,更以此為進取之捷徑,奔競之秘策,甚可惡也。臣言似迂而慮實遠,望賜裁察!”時士大夫稍矜虛名,每得官輒讓,或四五讓以至七八,天子常優容之。下至布衣陳烈等,初除官亦讓,賜之粟帛亦讓,故敞有此疏。

是歲,遼放進士梁援等一百一十五人。

○仁宗體天法道極功全德神文圣武睿哲明孝皇帝嘉祐五年(遼清寧六年)

春,正月,辛卯朔,白虹貫日。

己亥,錄劉繼元后。

乙卯,省御書院并翰林圖畫待詔以下額外所增員。

是月,鑿二股河。自李仲昌貶,河事久無議者。河北都轉運使韓贄言:“四界首,古大河所經,宜浚二投渠,分河流入金赤河,可以紓決溢之患。”朝廷如其策,役三千人,幾月而成。未幾,又并五股河浚之。

有大星墜西南,光燭地,有聲如雷,占者曰天狗。同知諫院范師道言:“天狗所下為破軍殺將,宜擇將帥,訓練士卒。”詔天下預為備御。

二月,壬戌,錄系囚。

丙寅,禮部貢院請增江、浙、福建、川、廣諸州軍解額凡一百三十五人,從之。

戊辰,以太常丞、監察御史里行王陶為右正言,諫院供職。

帝自服丹藥,寡于言語,群臣奏事,頷之而已。陶言:“王者之言,群臣皆稟受以施于天下者也。今政事無小大,皆決于中書、樞密,陛下一無所可否,豈為人主之道哉!”又言:“皇嗣未立,宜擇宗子昭釋同者育之。”以同列志趨不合,數請監靈仙觀,不許。

三月,壬辰,詔禮部貢舉。

癸巳,觀文殿大學士、刑部尚書劉沆卒,贈左仆射兼侍中。知制誥張瑰草詞詆沆,其子館閣校勘瑾訴于朝,帝為改命詞臣。其家不敢請謚。帝又為作挽辭,且篆其墓碑曰:“思賢”。沆性豪率,少儀矩;然任數,善刺取權近過失,陰持之,故雖以高科仕,其進用多由此。

乙未,歲星晝見。

戊戌,詔流內銓:“自今歸明人年二十五以上聽注官。”

丙午,詔:“廣南東、西路攝官處,皆荒遠炎瘴之地,而月俸不足以自給,其月增錢千五百。”

初,御史中丞韓絳言:“諸路災傷,朝廷雖行賑恤,而監司親民官未盡究心,致民之流徙者眾。”壬子,下詔訓敕。

甲寅,詔登州改配沙門寨罪人三十二人于諸州牢誠。

自詔馳茶禁,論者復言不便,知制誥劉敞、翰林學士歐陽修頗論其事。敞疏云:“朝廷變更茶法,由東南來者更言不便。大要謂先時百姓之摘山者,受錢于官,而今也顧使之納錢于官,受納之間,利害百倍。先時百姓冒法販茶者被罰耳,今悉均賦于民,賦不時入,刑亦及之,是良民代冒法者受罪,子子孫孫未見其已。先時大商富賈為國貿遷,而州郡收其稅,今大商富賈不行,則稅額不登,且乏國用。望朝廷因臣言,求便國惠民之策。”修疏云:“臣聞議者謂茶之新法既行,而民無私販之罪,歲省刑人甚多,此一利也。然而為害者五焉:民舊納茶稅,今變租錢,一害也。小商所販至少,大商絕不通行,二害也。茶稅不登,頓虧國用,三害也,往時官茶容民入糴,故茶多而賤;今民自買賣,須用真茶,真茶不多,其價遂貴,四害也。河北和糴,實要見錢,不惟商旅得錢艱于移用,兼自京師歲歲輦錢于河北,理必不能,五害也。一利不足以補五害,乞除前令,許人獻說,詳定精當,庶不失祖宗舊制。”不聽。

遼主如鴛鴦濼。

夏,四月,庚申,權同判尚書刑部李綖言:“刑部一歲中,殺父母、叔伯、兄弟之妻,殺夫、殺妻、殺妻之父母,凡百四十;劫盜九百七十。夫風俗之薄,無甚于骨肉相殘;衣食之窮,莫急于盜賊。今犯法者眾,豈刑罰不足以止奸,而教化未能導其為善歟?愿令刑部類天下所斷大辟罪,歲上朝廷,以助觀省。”從之。

己卯,命度支判官、祠部員外郎、直集賢院王安石同修起居注。安石以入館才數月,館中先進甚多,不當超處其右,固辭。

程戡與宋癢不合,數爭議帝前,臺諫以為言,帝不悅。殿中侍御史呂誨復論戡結貴幸,癸未,乃罷戡為翰林學士承旨兼侍讀學士,以禮部侍郎、知制誥孫抃為樞密副使。

甲申,降右司諫、秘閣校理吳及為工部員外郎、知廬州;太常博士、監察御史里行沈起落里行,通判越州。

初,諫官陳旭建議裁節班行補授之法,下兩制臺諫官集議。已定稿,及與起輒增注:“興國軍磁湖鐵冶仍舊與班行。”主磁湖鐵冶者,大姓程淑良也。翰林學士胡宿等劾及等職在臺諫,而為程氏經營,占錮恩澤,乞詔問其狀。及等引伏,故并黜之。

丙戌,命權三司使包拯、右諫議大夫呂居簡、戶部副使吳中復同詳定均稅。

五月,戊子朔,京師民疫,選醫給藥。

遼監修國史耶律白請編遼主所制詩賦,命白為序。遼主好吟詠,其后知制誥耶律良又編御制詩文曰《清寧集》。遼主命良詩為《嘉會集》,親制序賜之。

己丑,京師地震。

西上閤門使、英州刺史郭諮獻所造拒馬車。諮嘗知潞州,言懷、保二郡旁山,可以植稻,定武、唐河抵瀛、莫間,可興水田。又作鹿角車、陷馬槍,請廣獨轅弩于它道。詔諮置弩。

諮又言:“頃因北使得觀幽燕,方不及三百里,無十萬人一年之費,若以術制之,使舉不得利,居無以給,不逾數年,必棄幽州而遁。臣慶歷初經畫河北大水,果斷敵疆,乃其術也。臣所創車弩,可以破堅甲,制奔沖,若多設之,助以大水,取幽薊如探囊中物耳!”

會三司議均田租,召還,諮陳均括之法四十條。復上《平燕議》曰:“自瓦橋至古北口,地狹民少;自古北口至中京,屬奚契丹;自中京至慶州,道旁才七百馀家。蓋契丹疆土雖廣,人馬至少,儻或南牧,必率高麗、渤海、達達、黑水、女真、室韋等國會戰,其來既遠,其糧匱乏。臣聞以近待遠,以佚待勞,以飽待饑,用兵之善計。又聞得敵自至者勝,先據便地者佚。以臣所見,請舉慶歷之策,合眾河于塘泊北界以限戎馬,然后以景德故事,頓兵自守。步卒二十萬,騎卒三萬,強壯三萬,歲計糧餉百八十三萬六千斛,及旁河郡邑可由水運以給保州應援。以拒馬車三千,陷馬槍千五百,獨轅弩三萬,分選五將,臣可以備其一,來則戰,去則勿追。幽州糧儲既少,屬國兵不可久留,不半年間,當遁沙漠,則進兵斷古北口、塞松亭關,傳檄幽薊,燕南自定。”帝壯其言,詔置獨轅弩二萬。尋命諮同提舉在京諸司庫務及揀內軍器庫兵仗,下南北作坊,以完軍器。

貴人董氏生皇第十一女,庚寅,進位美人,固辭:乞贈父官一級,如其請。

甲午,觀文殿大學士、戶部侍郎龐籍為太子太保,致仕。籍自定州召還,既入見,詣中書省求致仕,執政曰:“公康寧如是,上意方厚,奈何堅求欲去?”籍曰:“若待筋力不支,人主厭棄然后去,豈得為知足哉?”遂歸臣于家。前后凡七上表,乃許之,仍詔籍出入如二府儀。

丁酉,詔三司置寬恤民力司。

己亥,以潁州進士常秩為試將作監主簿、本州州學教授,翰林學士胡宿等言其文行稱于鄉里故也。秩,臨汝人,嘗舉進士不中,退居二十馀年,尤長于《春秋》,斥孫復所學為不近人情,著《講解》數十篇。

己酉,以王安石為三司度支判官。

遼主駐納葛濼。

乙卯,錄系辦,降罪一等,徒以下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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