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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32章 聽證

更新時間:2018-04-26  作者:他鄉的燈火
“亂彈琴!”張志海臉一黑,“這是政法委的聽證會,不是公共事務的聽證會,對外開放豈不是胡鬧?哪兒涼快哪兒呆著去!”

啊?張書記這是惱了,來人剛要走,鄧華擺擺手:“別呀!不進來那是規矩,但是粗暴趕走不應該,會傷害到政法委的形象。張書記不妨安排一個新聞發言人,在聽證會出結果之后,向各位記者解說一番。”

因為張志海的態度,鄧華對他很有好感,他不想因為聽證會導致張書記受到牽連。本來今天就是針對某些磚家的,而不是針對整個秦川市政法委全體干部的,那不是鄧某人的風格。

小鄧同志一向是恩怨分明,張志海一愣,皺皺眉豁然開朗:“好!”隨即向身邊秘書道,“你就當這個媒體發言人,要實事求是要擺明我們的態度,要正確導向!”

其實老張有點納悶,兩個人距離很遠的,鄧某人是如何聽到近乎耳語的聲音?不過現在都不重要,張志海感受到鄧華的善意,他剛剛反應過來,如果得罪了一幫媒體記者,很有可能會給自己帶來相當大的麻煩。

法官繼續道:“在司法實踐中,交通肇事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通常按照民事糾紛處理。在此案件中因為涉及數額巨大,所以被定性為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破壞財產罪、敲詐勒索罪以及搶劫罪,這不是本庭故作驚人之語。固然現在有言傳稱,當時豪車車主有釣魚的嫌疑,但是對方人多勢眾一定要貪婪,神仙也救不了他們!”

豈止是釣魚啊!當時小鄧同志拿出來十五萬塊,就是要坐實對方的既遂犯罪,就是要讓涉案金額上升到刑事犯罪的標準,否則僅僅是口頭說說怎么可能被判刑?

哼哼!白勵志冷哼數聲:“僅僅是街頭輕微碰撞,只不過因為碰撞的車子價值昂貴,受害方身份尊貴,就刻意抬高案件檔次,會讓老百姓怎么想?有人說我們的法律是保護特殊人群的,同志們這種說法很危險啊!”

小鄧同志笑瞇瞇看著白勵志表演,對于這個案子定性鄧某人不做他想,他有足夠的證據在手中掌控。不要說白勵志,換做是誰要翻案,也絕對做不到。

此時辦案民警站起來:“處理案件過程中沒有人刻意引導!即便發生此類事件,那幾個人也是慣犯,本大隊三個月內已經處理過十一次相關案例。那幾個人只是輪流充當受傷的對象,所以這個案子并不是釣魚,而是他們咎由自取!”

如果說在案發現場,交警還有點看不慣鄧某人釣魚,但是既然把此案遞交給檢察院,警方就等于和小鄧同志站在一條船上,無論如何不能推翻之前的有罪認定,這一點毋庸置疑!

公訴人起身:“碰瓷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在座的絕大多數都是公檢法系統出來的,但是講到具體的法律條文和適用條款,還是要說本案的公訴人。畢竟從一開始就已經介入案件,一轉眼這么久過去,人家也沒閑著不是。

“碰瓷構成犯罪的,依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哼哼!白勵志張張嘴卻沒有說話,這個時候打斷檢察官的敘述很不禮貌,白副書記自詡是文化人。跟鄧某人相比兩個層次啊,他不過是初中肄業生而已,怎么可能跟自己一個大學教授出身的相提并論?

“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基于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以為是自己撞得人)在數額較大時,通常碰瓷行為構成詐騙罪。騙不到,碰瓷者對受害人采取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比如提起民事訴訟或以此相威脅則構成敲詐勒索罪;有的時候,碰瓷共犯還會使用暴力當場劫取財物,這就是搶劫罪了。”

說到具體罪行的判定,公訴人很小心,畢竟一方是堂堂的省政府辦公廳副主任,堂堂的省政府領導。絕對不是他們這種底層檢察官可以得罪的,另一方卻是他們的頂頭上司,政法委副書記。

“更嚴重的情況:碰瓷者為了索要錢財在車流較多的道路上用車將被害人圍住,根據個案情況認為對公共安全造成實質的危險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公訴人終于做完陳述,法官頭疼啊,真的頭疼!別看是交警接手的案子,可是卻被鄧某人一句話變成了刑事案件,偏偏的白副書記不認可鄧某人的判定,還說什么司法獨立!

問題是你有獨立的資本啊!在老百姓面前不只是司法獨立,更是高高在上,很多人甚至沒有資格過問。但是現在情況不一樣了,鄧副主任才是高高在上的那一個,在他面前連秦川市政法委都成了弱勢群體!

沒錯就是弱勢群體!法官輕咳一聲:“本案警方第一時間以敲詐勒索罪名義立案,經過警方多方調查取證,不排除嫌疑人的犯罪故意。當時的事故現場已經進行了充分的取證,結合現場的監控,警方調查的大量案例和證據表明,犯罪嫌疑人涉嫌故意碰撞車輛,企圖敲詐勒索當事人。”

此案在祁連省都是首例,最主要的特點,就是案件中證據確鑿!通常情況下碰瓷絕對不會讓人拿到證據,還敢在警方和法官面前唧唧歪歪的,問題是案件當事人動用了高科技時代啊!

這個年代!在2002年年底的時候,行車記錄儀的確是高科技手段,這是鄧某人從風雅集團搞到的設備。眼下行車記錄儀遠沒有到普及的時候,妥妥的是高科技裝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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