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建國后,主要國策都圍繞著如何總結借鑒唐朝亡國、五代短命的教訓而展開,在此基礎上,確立了一套旨在強化中央集權的治國體制,其中地方長官的任命和監督制度在前朝的基礎上更加復雜和嚴密。
因此,盡管當時邊患不斷,國內也時有反叛發生,但其內部治理相對穩定,在兩宋三百多年的歷史上,沒有爆發全國性的農民戰爭,其統治時間僅次于兩漢,居兩千年帝制時代第二位,這與重視縣級政權建設有較大關系。
也就是說,在宋朝,是十分注重基層的管理和統治的。這也是吸取了前朝的經驗得來的。
當然了,這宋朝重視基層的建設和管理,名自然對縣官的任用也是非常嚴苛的。
宋代縣級政權設官極簡,一般設知縣或縣令一人,大縣設縣丞、主簿、縣尉各一員,個別繁難大縣或任命主簿與縣尉兩位,其余中小縣則根據縣域大小和治理難易程度,配備一到三名行政官員,最小的縣只設一員主簿或者縣尉兼任縣令。行政官員之外,有少數武官領兵、巡檢負責治安等。
宋代縣級長官有兩種稱謂,凡是以京朝官、幕職官、武臣官階出任者稱知縣,以文臣選任中較低官階出任者稱縣令。繁難大縣派遣知縣,中小縣任命縣令,二者職責相同。
縣級長官作為最親近民眾的一級政府代表,被形象地稱為親民官。宋代統治者十分重視縣級官員的選用,宋太宗曾說:“百里之長,字民之要官也”,并要求地方長官向朝廷推薦縣級官員人選,皇帝要親自召見,考察合格后方可任命。終宋之世,縣級長官選
拔的主要條件包括以下幾點。
以文臣為主,資格和能力并重。宋代內地知縣、縣令一般由文臣擔任,只有在沿邊地區,或內地特殊地區需要武力彈壓者,才允許符合條件的武臣擔任。
文臣中又以科舉考試選拔的進士出身人為主,凡是恩蔭補官的無出身之人,一般要經過多年基層歷練、考試合格、由現任上級長官保薦,才能升任縣令一職,凡入粟補官者一概不許任親民官。詔令反復強調,縣官要由年富力強的官員擔任,宋代官員法定退休年齡為七十歲,為了保證縣級長官由年富力強者擔任,凡六十歲以上的官員,原則上不得擔任知縣或縣令。
注重官員的法律素養。宋初統治者一開始就強調文臣地方官要學習法律知識,推行恤刑之政。宋太宗曾下詔:所有文臣地方官,今后并須習讀法書,庶資從政之方,以副恤刑之意。
外任州縣官秩滿至京,當令與法書內試問,如全不知者,量加殿罰。此后,宋代創立了一套官員通過法律考試任官的制度,并長期被嚴格執行。這一制度為州縣長官熟悉法律條文,重視法制,依法施政提供了制度保障。
強調德才兼備。宋代法律嚴厲懲處官員貪贓枉法的經濟犯罪,當時稱之為贓罪,官員非職務犯罪稱為私罪。條例明確規定犯贓罪和私罪情節重的官員,懲處之后,即便根據法律條文通過正常程序允許其重新做官,也不允許直接擔任親民官等重要差遣。
凡是曾經因為民事而受處分的官員,終身不許再次擔任親民長官。在薦舉制度的約束下,平時的為官政績、社會聲望是任
命縣級長官的必要參考條件,如果表現差,很難得到升遷必備的推薦書。
而這知縣便是升遷的必經之路。
為了加強中央對地方的管理,宋朝縣級長官原則上統一從中央選派,少數官階高的由宰相府特別任命,當時稱為堂除,廣大中下層官員擔任知縣或縣令,主要由吏部四選負責差注,其任用程序嚴格而復雜。其中下面這些任官原則對提高行政效率、減少腐敗等發揮著積極的作用。
宋代任官條例規定,凡是由選人新晉升的京朝官,必須擔任知縣之職。如果官員沒有擔任縣級長官的經歷,則不能升遷為知州、通判等更高級別的地方長官,這一制度當時稱為須入。
南宋又規定,在京城擔任諸寺監丞、簿的官員任滿,如果不曾擔任縣級長官,率需與堂除知縣一次。而且,非兩任縣令,不得除監察御史,這有助于加強中高級官員對基層情況的關注和實際行政能力的鍛煉。
通過這些我們可以看到,如果劉慶想真正的進入朝堂,這縣官這一關是必須要過的,也就是說他至少要做兩到三年的縣官后,在通過政績來進入到朝堂中。
這對劉慶來說無疑是一種阻礙,因為做縣官來說,對他沒有什么太大的意義。縣里的事情他已經通過李綱的事情了解的差不多了,畢竟他是一個現代人,懂得歷史,所以接受起來要快多了。
在宋朝做縣官還有一個保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