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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人離去后,薛瑤在簡單洗漱之后,很快便進入夢鄉。
她太累了,近乎兩天兩夜沒合眼,又坐飛機,又是一人挑翻整個武館……
別說是連國術了,除了修仙之外,練什么也扛不住啊!
之前能一直強撐著,也是擔心林毅,如今林毅沒事兒了,疲憊也就一窩蜂般涌了出來,瞌睡是必然的。
看著沉沉睡去的薛瑤,林毅此刻卻沒了往日里動手動腳的心思,只剩下心疼與怒火。
雖然薛瑤說對方是針對她,林毅只不過是牽連的而已,但他又怎么可能想不明白,薛瑤這只不過是在安慰自己而已?
如果真是洪文兵出手,那他絕對不會留下這么明顯的把柄!
自己親自去主導扶貧,太容易查到他了!
再加上,對方做其他事的時候,譬如用匿名聊天軟件之后的謹慎,甚至還要收購這個APP公司。足以證明,對方不會那么大意,留下這么明顯的線索給人查。
而對方之所以這么做,只有一個可能。
那就是,對方根本不怕洪文兵暴露,退一步來說就是,洪文兵暴露了,也不會對對方有任何影響。
甚至,就算洪文兵被抓出來,對方也依舊能搞高枕無憂,反倒是能讓洪文兵當替死鬼!
“這么看來,藏的還真深!”
“而且,甚至還查清楚薛瑤跟洪文兵家族之間有矛盾,所以利用這一點混淆視聽的同時,把事情搞的更加復雜。”
“一切的一切,都是為了把自己摘出去置身事外,讓自己不被牽連。”
“可惜……”
“可惜你卻不知道那個APP的所有人,乃是霍思涵!”
“這樣說起來,倒是欠了她一個不小的人情。不過這樣也好,便收她當個名義上的徒弟吧,雖然我鋼琴技藝實在不怎么樣,但拿幾首經典曲子給她,卻也不會埋沒了她就是。”
“至于其他的……或許明天,就會知道結果。”
林毅思前想后,薛瑤睡的很沉,他卻難以入眠,輕輕將其摟在懷中,沉思良久。
翌日,清晨,人民法院。
開庭后。
林毅坐在原告位置,薛瑤高價請來的律師言辭犀利,話語如刀,幾乎字字扎心。
一連串的問題下來,張蘭面色蒼白,就連前來‘旁聽’的警察局長,也是面露憂色。
“張蘭,你為什么要害原告?”
“到底是什么人指使你,又是否還有其他手段?”
“你若是說了,還可以念在你的情況上從輕發落,可如果不說,你就要數罪并罰!”
證據確鑿。
當證據擺在眼前的時候,張蘭也終于知道問題出在了哪里,可惜,悔之晚矣。
她再也忍不住,哭了出來。
“我也不想的,我……我實在是沒辦法才這么辦,我賺不到錢啊,連父母看病的錢都沒有。”
“我不想害人,真的不想害人的。”
“但,我真的不知道那個人是誰,我不認識她。”
“不認識她,她又怎么能找到你?”
律師咄咄逼人。
“我也不知道啊!”
張蘭哭泣著道:“我們只見過一面,她還帶著口罩,且我根本就不知道她是什么時候到的。”
“然后,她就告訴我應該怎么做,并談好了條件,且約好從此之后用那匿名APP聯系……”
事已至此,張蘭也還算聰明,把自己知道的一股腦全部說了出來,但很可惜。
就跟之前的猜測一樣,除張蘭本人之外,其他人都是證據不足,甚至不能定罪。
多番猜測,公檢法三方都有人在,加上律師和林毅自己的學問,很快,張蘭便把知道的全都說了出來。
“我真的不是故意的,我沒有辦法……”
休庭期間,張蘭哭著對林毅道:“我不奢求你的原諒,我也知道自己肯定會進去。”
“我求你,只求你不要讓我上新聞,千萬別讓我爸媽知道我做了什么……”
“是否公開,不是我說了算。”
林毅冷冷開口。
心軟?
呵……
這次牽連的,可不僅僅是自己而已!
甚至薛瑤為了查消息,獨自一人挑翻了人家整個武館,說起來似乎大家都在驚嘆于薛瑤的厲害,但說到底,其中的兇險難道就能忽略了么?
如果敗的是薛瑤呢?
如果她因此受傷呢?這筆賬又算到誰的頭上?
“現在宣布本庭判決結果。”
不多時,判決下來了。
“張蘭,指捏造事實,作虛假告發,意圖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為證實,犯誣告陷害罪。”
“同時,聯合他人,使用不正當手段陷害他人,并動用迷藥,非法獲取不正當利益。”
“本庭宣判,被告張蘭,入獄半年,罰款五千元。”
“且因原告乃公眾人物,被告此舉,對原告造成了巨大的名聲損失,故,張蘭需要公開道歉,為原告正名……”
“令,公安機關方面,當徹查此事,將背后指使者,繩之以法。”
判決結果下來了。
張蘭哭喊不已,祈求原諒,甚至表示自己愿意多坐牢,只求不公開道歉。
可惜……
誰也沒搭理她。
自作自受!
現在知道后悔?早干嘛去了?
那么好的演技,如果不是找到了證據,人堂堂一線明顯,都要因你的作為而跌入‘無盡深淵’。
是以,沒有任何人同情她。
甚至,僅僅只是入獄半年的處罰,很多人都認為太輕了。
而本次庭審判決,柳千月從頭到尾都安排人錄了下來,是以當判決結果一下來,便將整個過程全網公布了出去。
從犯案經過,到舉證,再到宣判……
都很消息,沒有任何遺漏。
再加上,警察方面,也知道這次鬧了個大烏龍,如果不快些聲明的話,肯定也會被口誅筆伐。
是以,警局方面也是第一時間發布了聲明。
“特此公告:
日前,對于包租公林毅QJ未遂的案件,已經查明,系有人惡意陷害誣告,如今證據確鑿,已經真相大白!
責令社會各界人等,不得再胡亂造謠、傳謠,還受害人一個公正,還社會一個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