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人到了酒店。
包間內已有數位同事在等候。趙慕慈只認識其中一位是智誠成都分所的管理合伙人,其他幾位合伙人多少有些面生。
Frank倒是熟絡,一一介紹過,大家落座暢談起來。
主任和幾位合伙人都比較健談。給到趙慕慈的話頭也相當頻繁,每每開口,人們都報以贊賞和溢美,得體而不乏幽默,氣氛相當愉悅。趙慕慈以往跟著Julia和Danny他們出去,基本上都是默默無聞專心聽講的角色。這次突然受到重視,免不了有些受寵若驚。
也許上海辦公室前段時間發生的事情和人事變動,分所也是有所耳聞了,知道自己到了六年級又頂了Danny位子,所以才將自己當個人物看了。
中國人的人情世故,到哪里也跑不開呀。
正暗自揣測間,對面一位合伙人站起來拿著酒杯講話了:“趙律師,初次見面,我敬您一杯。”說完便仰頭干了。
趙慕慈看著他手中見底的酒杯,倒是小小一個白酒盞,尋思著喝了大概也還好吧。
正待要喝,眼光瞟到其他合伙人,又想這一喝,他們都來敬自己可怎么辦。于是手虛環著酒杯,遲遲不拿起來,只管盈盈笑著。
敬酒的合伙人笑道:“趙律師,您好歹給我點面子啊!”
趙慕慈看他甚是年輕,最多二十八九的樣子。面色泛紅,顯是經常酒席應酬的緣故;世故中透著一絲稚嫩,勸酒的功夫也略顯生硬。有心喝了,為難自己;有心不喝,怕他尷尬。
正在兩難間,Frank開口了:“宋律師你有所不知,趙律師是抱病出差啊,感冒。我還指著她下午干活呢,被你喝趴下了,那我不虧大了?”
“哈哈哈…”
人們合時宜的笑起來。
宋律師有些不好意思,但馬上就反應過來:“顧律師,這話你接了,好歹你跟我喝一杯。不然我不答應。”
Frank也不推讓,拿起酒杯就站起來。
趙慕慈也站起來,拿起茶杯說道:“宋律師,我以茶代酒,敬您一杯。”
三人喝了,大家又高高興興聊下去。
吃完飯,大家散去,各自忙活。Frank跟方律師去找騙子家屬及律師聊,趙慕慈在證據中找些靈感,跟4A公司法務部再做些溝通。
于是大家分頭行動。趙慕慈帶來的文件卷宗都放在酒店,索性打車回了酒店,在房間里研究起案子來。
警方發布的關于潮樂公司報案的通報信息如下:
“近日,我局接成都潮樂肉醬有限公司報案稱:有不法人員冒充該公司名義與上海市幻彩廣告有限公司簽訂合作協議,導致被幻彩公司起訴。經初步查明,系犯罪嫌疑人張某(男,37歲),王某(女,45歲),李某(女,29歲)偽造潮樂公司印章,冒充該公司市場部工作人員,與幻彩公司簽訂合作協議,目的是獲取幻彩公司在推廣活動中贈送的游戲裝備,之后通過互聯網倒賣非法獲取經濟利益。目前,三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我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雖然警方發出了這樣的通報,并且因為其國家機關的身份使得該通報頗具威信力,在關注本次案件的公眾中產生戲劇般的反轉效果。但從律師角度來看,即便是警方偵查完畢,也還有檢察院的審查起訴,以確認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之后更有法院庭審之后,才能做出判決。
因此在趙慕慈嚴重,這樣一份說明性質的通報,并非是對案件的蓋棺定論,而是一種來自國家機關的信息和證據,很有必要研究一番。
從上述信息看,報警公司為成都潮樂肉醬有限公司,而前不久幻彩公司申請訴訟保全的主體除了這家公司之外,還有一家成都潮樂銷售有限公司。通過工商主體查詢,可以確定銷售公司為潮樂肉醬公司的全資子公司。
趙慕慈看過幻彩公司和肉醬公司之間簽訂的廣告代理營銷合同,簽約主體中,潮樂的兩家公司均為簽約主體。但警方通告中,報案人僅為作為母公司的潮樂肉醬有限公司,銷售公司并未出現,這是為什么呢?
從法律上來說,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間盡管有控股關系,但兩家公司為獨立的民事主體,僅就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現在潮樂有限公司報了案,銷售公司并未報案,有沒有可能,銷售公司確實和幻彩公司簽訂了合同,而作為母公司的潮樂有限公司并沒有簽訂合同的意向,或者對這個合同不知情。這種情況下,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潮樂有限公司向警方報案說有人冒充自己與幻彩公司簽訂合同,導致自己被起訴,就很合乎邏輯了。
如果是這樣,那么更大的疑問來了:銷售公司有可能代表其母公司對外簽訂合同嗎?或許因為廣告經營策略的不一致,銷售公司傾向于與幻彩公司合作,而母公司并不同意;為了達到合作目的,于是,私刻一個母公司的蘿卜章,簽下合同。如今母公司發現銷售公司違背自己的意愿與幻彩公司合作,還將自己無辜牽扯進訴訟中,于是一怒之下報警脫身。
趙慕慈搜索潮樂公司的相關消息,還真發現一條關于高層變動的新聞。新聞中說,該公司的第一代掌門人和第二代掌門人在產品營銷方面的理念是不同的。第一代掌門人并不愿意花錢在廣告營銷上,秉持的是“低成本,好味道,好口碑”的銷售策略;而第二代掌門人則堅持要降低生產成本,提高價格,在營銷上加大投入。然而這樣的策略效果似乎并不那么好,因此第一代掌門再度出山,將產品銷量再度拉回舊日輝煌。
因為廣告營銷理念的不一致,從而在用不用廣告公司,或者花多少錢,聘請多大體量的廣告公司這些問題上產生分歧,愈演愈烈,從而導致一部分人寧愿私刻印章也要和幻彩公司簽約,另一部分人寧愿報警也不愿被這個合約捆綁約束。趙慕慈這樣想著,覺得自己的推理更能站得住腳了。
上面這種推演的前提是,母公司和子公司的高層比較清晰的認識到兩家公司是獨立的法律主體,各自為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所以報警對于不愿意簽訂和約的母公司而言最為有利。
而如果母公司并沒有子公司是獨立法律個體的意識,那么……通告中只出現母公司,就會有另一種可能,即母公司認為它全資控股子公司,母公司向警方報案也就意味著兩家公司的報案,全面否定與幻彩公司的合約合作。這種情況下,前面推演的母子公司之間的分歧同樣可以成立。
如果是這種情形,幻彩公司之前數次催款的行為,不僅銷售公司知情,作為母公司的潮樂肉醬有限公司顯然也知情。聲稱不知情,只是不想承認與廣告公司的合作這一營銷戰略罷了。
至于有沒有可能催告的是警方披露中的騙子……還是老問題,要看騙子和潮樂公司有沒有關聯才能確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