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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突然反擊

更新時間:2022-07-20  作者:品圣愚
“反對有效,證人,你可以不回答這個問題。”

法官也不認為證人的生平,和這件案子有什么關系,贊同了楊佐銘的反對。

“呵!”

雷萬霆輕聲一笑,似乎并不在意這樣的“出師不利”。

十分直接,雷萬霆進入正題,問話道:“洪警官,你可不可以再說一遍,那天晚上發生了什么事?”

“當然可以!”

這一次,中年證人十分爽快,立馬開始答道:“3月2號晚,我們尖東警局接到報案,說是海濱街頭發生砍人事件。”

“接警之后,我們尖東警局出動二十六名警員,包括我在內,馬上趕到了現場。”

“到達現場后,我們果然發現海濱街頭已經殺成一團,有不少疑犯甚至已經倒地不起。”

“當時,我馬上就吩咐小隊成員做事,而我自己也追擊起一名逃跑的疑犯…………”

聽到這里,雷萬霆適時打斷道:“洪警官,你追擊的疑犯,是不是就是我的當事人?”

“不是,我追擊的疑犯是一個紅色頭發的年輕人,當時他跑進了巷道。”

“我同樣追進巷道,之后看到了兇殺現場。”

“陳奇,也就是死者,當時趴在地上,基本已經死亡。而被告,當時就站在死者旁邊,身上滿是血跡。”

“看到這樣的情形,我當時立即拔槍喝住了被告,并且對他實施抓捕。”

洪警官無疑早有準備,對于當天晚上的細節說得是清清楚楚。

雷萬霆頻頻點頭,一副剛剛知道的模樣,好奇再問道:“你抓被告的時候,他一身血跡,手里還拿著兇器?”

“血跡是有,但兇器沒在他手上。”

洪警官老老實實,答話道。

“兇器在哪兒呢?”

雷萬霆就好像一個學生,虛心問道。

“就在旁邊垃圾桶里面,當時我銬住了被告,將他按在地上,之后沿著血跡,從旁邊垃圾桶里找出一把砍刀。”

“經過血跡對比,死者身上傷口對比,我們警方可以肯定,那把砍刀正是兇器。”

“而兇器上面,我們除了查出死者與被告的指紋外,再沒有其他人的指紋。”

“由此,我們警方也可以確定,兇手就是被告。”

“原來是這樣啊!”雷萬霆微微點頭,一副學到了的模樣。

可這在其他人看來,完全不知道說什么好了。

證人洪警官的話,其實先前已經說過一遍。

他作為控方最有力的證人,又是親手抓到被告的警員,一開始就已經闡述過經過。

這會兒再來一遍,話語幾乎分毫沒差,細節亦然。

換言之,他再一次的述說,除了更加肯定兇手就是靚坤外,再無其他意義了。

偏偏問話的,還是本該為靚坤脫罪的辯護律師。

老實說,在場所有人,包括法官在內,都已經對雷萬霆產生了很大厭煩。

這壓根是個沒本事的律師啊。

不僅如此,他似乎連大律師最基本的本事都沒有。

先前楊佐銘問證時,他好像看戲一樣,從頭到尾沒反對一次。現在輪到他問證,效果更是奇葩,直接把自己當事人的罪名按得更死。

這哪里是辯護律師,這壓根可以看作控方第三人。

請他打官司,還不如自辯呢!

“哈哈哈…………”

現場后方座位,和聯勝鄧伯已經笑得合不攏嘴,他頻頻看向蔣天生一邊,眼神中充滿玩味。

蔣天生這會兒臉色同樣不好,雙手環抱,不發一言。

法官眉頭微皺,很是看不起這位沒本事的大律師,帶著一絲個人情緒,發話道:“辯方律師,你問完了嘛?”

“法官大人,我還有最后兩個問題!”

雷萬霆卻依舊風度翩翩,好像根本沒察覺自己是在“演猴戲”。

“好,辯方律師,本席現在提醒你,問證直接一點,不要再問一些證人已經說過的事了。”

法官開口,不滿之情溢于言表。

“呵!”

雷萬霆微微一笑,雙手在后,突然躬身,背對證人席,大聲道:“洪警官,請問伱找出兇器之時,我的當事人是不是被你這樣控制住?”

“是,不僅是這樣,他還被我按在了地上。”中年證人完全照實答道。

“最后一個問題,當時現場除了你、死者、和我的當事人外,還有沒有其他人?”

“沒有!”

這兩個字一出,雷萬霆重新站直了身子,笑容收斂,轉作正經,面向法官話道:“法官大人,現在事實已經很清楚了。”

“由控方提供的呈堂證物出現嚴重錯誤,法官大人,我現在要依法申請禁止令,禁止一號物證,也就是那把所謂的兇刀作為呈堂證物!”

“嗯?”

這突如其來的變故,著實讓人摸不著頭腦。

法官與陪審團眉頭大皺,檢控官楊佐銘亦沒明白對手到底在說什么。

他問的那幾個問題,根本不算問題,就是讓警員講了一遍當晚的經歷。

而警員的講解,在場所有人也沒有聽出問題啊!

當晚這名警員的一切行動,甚至可以說得上非常勇敢。

怎么就和兇器扯到了一起?

還說什么兇器證物出現嚴重錯誤,哪兒錯啦?

眾人不解,法官更是不敢不懂裝懂,認真道:“辯方律師,請你詳細表達出自己的觀點。”

“好!”

雷萬霆一聲應答,隨即同樣正色道:“很明顯,洪警官根本就沒有按照搜查證物的程序,取得證物!”

“根據搜查證物程序,還有警員守則條例,都有明確指出,執法人員必須當著疑犯的面,又或是其他警務人員的陪同下,取得證物。”

“這樣,證物才算合法。”

“這個程序的精神,是為了防止執法人員利用職權,栽贓冤枉無辜。”

“大家都聽到了,洪警官兩次表達也十分清楚了。”

“當天晚上,他先是控制了我的當事人,將他按在了地上,而后在我當事人背對的情況下,拿到了兇刀!”

“而且洪警員無比肯定,當時現場除了死者外,就只有他和我的當事人,并沒有其他警務人員。”

“這么嚴重的程序錯誤,兇刀還怎么能夠作為呈堂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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