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桂、丁香、肉豆蔻和豆蔻構成了荷蘭東印度公司的“四大”名香料,而荷蘭人所控制的香料群島(今印尼馬魯古群島)也只是后三種優質香料的產地。為了獲得超高利潤,東印度公司會人為的減少香料的產量,他們迫使當地的土人,砍伐過多的肉豆蔻樹和丁香樹,禁止任何競爭者進入這片區域收購香料。他們還將每年運往歐洲的香料數量控制在一個“可控”的范圍之內,制造這種產品的稀缺性,以獲得更高的利潤。
但是,荷蘭人的香料貿易中,卻存在一個非常致命的弱點。
從16世紀開始,歐洲對香料的需求方面,始終是以胡椒為主要產品的,其份額占據絕大部分。這個時期,歐洲每年對胡椒的需求約為七百萬磅(1
磅0.45
千克),而對于荷蘭東印度公司所控制的“四大”名香料加在一起也只有一百多萬磅。
然而,荷蘭人從未完全地控制過胡椒,原因在于胡椒是在好幾個不同的地方生產的,并不是所有的產區都由荷蘭人控制。例如,在印度東南海岸的一塊非常廣闊的產地,荷蘭人的力量只局限在海岸,大量胡椒產自內地,不受他們控制。
歐洲市場對香料的需求,在16世紀時,增長飛速,消費量至少翻了一番,而到了17世紀,香料的消費總量或多或少是穩定的,甚至還下降了一些。這意味著,當香料變得更便宜和更容易獲得時,就不再是財富和奢侈的象征了。
另外,飲食習慣地改變,也對香料的消費量有著直接的影響。當歐洲的資本主義的發展使商業階層逐漸成為一個不可小覷的社會力量。他們逐漸從封建領主的附屬品走向獨立。這時,審美情趣,起居習慣,包括飲食偏好都發生了偏轉或融合。
以往貴族們“中世紀的東方風情”過時了。到了17世紀中后期,雖然香料貿易的實際數量已經比哥倫布時代整整翻了一倍。然而,當荷蘭人還在樂此不疲的將香料群島的香料運往歐洲時,人們早已開始對放有很多東方調味品的菜肴抱有一種摻雜著厭惡和取笑的態度,顯然大家逐漸失去了對香料的興趣。新的飲食觀念認為,食物的美味來源于它自身的性狀而不是作料。
未來飲食習慣的改變,對荷蘭東印度公司是非常致命的。他們孜孜追求對香料的壟斷,就會變的極具諷刺意味,他們在控制著價值不斷下跌的產品,卻忽視了那些更為低廉卻最終產量更大的產品,如棉布、茶葉、咖啡,以及可可。這也為他們日后的衰敗,埋下了重要的伏筆。
而齊天建議德林總督將他們東印度公司的產品豐富化和多樣化,一來可以適當地扶持荷蘭東印度公司,讓它為荷蘭本土創造更多的財富,間接增強荷蘭的實力,為日后對抗英國人的挑戰,奠定一些經濟基礎。二來,以齊國目前的海上運輸能力,還暫時無法將生產的商品輸往歐洲,那莫如利用荷蘭東印度公司的強大商業渠道網絡,使其成為齊國的商品“中介者”和“代理者”。
此前,荷蘭東印度公司在亞洲獲得成功之處,就在于他們不僅進行了亞洲和歐洲之間的貿易往來,還開辟了亞洲內部貿易體系,正如第四任荷屬東印度地區的總督簡·皮特斯左恩·科恩當年規劃的那般:
用來自古吉拉特的布匹在蘇門答臘海岸換取胡椒和黃金,用來自印度科羅曼德爾的里亞爾(銀幣)和棉布在萬丹換取胡椒,用檀香木、胡椒和里亞爾換取明國的產品和黃金,用明國的商品換取日本的白銀和銅,如此,再以換來白銀購買明國的瓷器、絲綢及其他商品接踵而來,不絕如縷。
現在,齊天準備將荷蘭東印度公司亞洲內部貿易體系中已經缺失的大明和日本那一環,以齊國來作為替代和補充,并豐富他們的貿易商品類別,暫時維持住東印度公司的繁榮。
“我們齊國對你們東印度公司的香料生意不感興趣,也不會觸及你們對香料群島的壟斷和控制。我們的核心利益是移民,并且在未來很長一段時間內,這個核心利益都不會發生改變。而你們東印度公司的核心利益,則應該是貿易,或者說是獲取源源不斷的商業利潤。我認為,我們二者之間的核心利益不存在根本性的沖突。”
“為了移民,我們必須要在南洋地區建立一系列關鍵補給點和中轉點,但是,我們可以保證,只要你們東印度公司不觸碰我們的核心利益,阻礙我們的移民事務,我們不會利用這些補給點和中轉點,去攻擊你們東印度公司的貿易往來的船只。如果你們需要的話,甚至還可以將這些補給點對你們東印度公司開放。”
德林總督回到下榻處,回想起那位年輕國王的話語,心中猶自無法平靜。漢洲人對東印度群島是有著赤果果的領土野心,他們口口聲聲說是為了建立一系列移民補給點,一路通往明國。但若是放任他們長期經營,這些星羅棋布的補給點,在未來某個時刻,難保不會成為東印度公司索命的鉸鏈。
但是,德林總督也明白,以東印度公司的實力,是無法阻止他們建立這些星鏈般的補給點,除非東印度公司摒棄一切,與漢洲進行一場連綿不絕的戰爭。可他明白,公司不說有沒有這個意愿,就是想拼盡全力與漢洲打一場長期戰爭,那最后的結果可能正那位國王所說,他們有能力,也有實力,可以在家門口擊敗任何一個對手。
“東印度群島的利益,馬六甲海峽自由通行,均可允與漢洲共享。”德林總督朝主持談判事務的公司對外事務高級代表尹維爾·吉門尼斯說道:“但是,漢洲必須承諾,于東印度群島所建立據點,不得針對東印度公司含有敵意,并無條件向我開放。另外,我們需要與漢洲再訂立一份商業合作備忘錄,以確立和加深雙方之間的貿易往來。”
“總督大人,若是如此的話,我們的讓步是不是太大了?這樣一來,對公司的商業利益可能會帶來不可測的風險。”吉門尼斯問道。他不知道那天漢洲的國王和總督大人之間倒底說了什么,以至于他做出這般巨大的讓步。
“不,我做出這種決定,就是基于公司最大的利益。”德林總督說道:“關于讓渡東印度群島利益的原因,我會專門寫一封信,給阿姆斯特丹的委員會詳細報告。”
吉門尼斯聞言,便不再多問,總督大人一定和那位國王達成了一個不為人知的口頭約定,很可能對整個東印度公司未來發展有決定意義。
在雙方最高領導基本確立了和談原則和框架后,只經過數天時間里,漢荷雙方代表很快就草擬了一份和約:
一、齊國與東印度公司之間將于1650年1月1起,雙方結束一切軍事行動,不得再行攻擊對方船只和據點。協議簽訂后,一個月內,無條件釋放戰爭期間俘獲的所有人員。
二、東印度公司尊重齊國據有整個漢洲大陸及其附屬島嶼的權益,承認齊國據有帝汶島的合法權益。經東印度公司允許,齊國可在東印度群島地區建立必要之商站據點,亦可駐扎武裝人員,保衛本國屬民安全之必要;
三、齊國尊重東印度公司在整個東印度群島的特殊利益,承諾不改變香料群島的控制現狀,并于1650年1月31日前,撤出米德爾堡(今印尼塞蘭島西南岸凱拉圖市)、古德堡(印尼特爾納特島德爾納特市)、科恩堡(今印尼蒂多雷島)、奧蘭堡(今印尼奧比島來韋市)等戰爭期間占據之東印度公司屬地據點,并移交于對方;
四、雙方各自開放其所屬據點和勢力范圍內市場與對方,并承諾對彼此過往船只(需經停港口允許)提供必要的補給和停靠休整。
五、締約方承諾停止資助一切彼此境內和控制地之反抗地方勢力和暴亂勢力。
六、雙方就貿易通商一切事務,應納進口、出口貨稅、餉費,均宜締約方協商議定并提前公布,勿需額外征收;
七、雙方對各自領地內的對方屬民均有保證財產和人身的安全的義務,若觸犯對方法律,必須在對方代表處官員見證下,以公正法律進行審判。
八、締約雙方均有權利在對方領地和所屬勢力范圍內建立商號、貨棧,以及其他各類商用設施,雙方不得刻意阻攔,并有義務確保對方的財產和人員的安全;
九、締約方與第三方處于交戰狀態時,另一締約方必須嚴守中立。同時,締約方不得針對彼此再行與第三方定立聯盟性質的協議。
十、此協議有效期為十年,到期后,雙方無有異議,自動續期十年。
《建業和約》簽訂后,德林總督攜眾返回巴達維亞,先將該和約提交印度事務委員會審議,同時,寫了一封長信,附《和約》副本一并由返回歐洲的貿易船隊帶回荷蘭本土,交付公司董事會(十七人委員會)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