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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73【民為邦本,官民同罪】

更新時間:2023-11-19  作者:王梓鈞
內延福宮。

朱國祥正在打理宋徽宗留下的珍貴花木,拾掇一圈又洗洗手,問道:“刑統是什么東西?唐代有《唐律》,明代有《大明律》,怎么宋代只有一個《宋刑統》?”

朱銘躺在搖椅上喝茶,解釋說:“刑統就是刑事法規匯編兼解釋。因為當時的特殊政治環境,趙匡制定法律非常著急,前后只用了半年時間。所以就直接照抄唐律,只改了些需要避諱的字詞。《宋刑統》的編撰者來自后周,剛剛編完一部《大周刑統》,所以《宋刑統》也大部分是抄來的。對于編撰者來說,也算自己抄自己。”

朱國祥大致聽懂了:“就是說相比起《唐律》,宋代的法律框架整體沒變,但具體斷案量刑和法律解釋給改了些?”

“也可以這么說。”朱銘點頭道。

“那朱元璋的《大明律》怎么樣?”朱國祥問。

朱銘簡單回答:“《大明律》更具系統性、整體性、統一性、規范性,更強調程序正義,更注重司法公正和官員廉潔。唐宋的法律,可操作性空間更大,而且對官員的約束不夠。這是朱元璋的性格和治國理念決定的。”

“這個可以,程序正義很重要。”朱國祥點頭說。

朱銘說道:“現在的重點是,我們的步子該跨多大,步子跨大了會不會過于超前。比如八議制度要不要保留,如果保留又該保留多少?”

“什么是八議制度?”朱國祥對古代法律一竅不通。

朱銘解釋說:“就是八種類型的犯人,比如皇親國戚,比如特殊人才,比如德高望重者,比如立有大功者。對于這些犯人,官員可以審判但不能執行,必須上報給中央朝廷,由中樞重臣進行商議。重臣商議出的判決結果,再呈交給皇帝進行裁決。”

“這個還真不好決定。”朱國祥嘀咕道。

父子倆還保留著現代思維,但同時又融入古代社會,這就在對很多事物的認知上產生割裂感。

仔細考慮之后,朱國祥說道:“八議制度可以部分保留,但必須進行嚴格界定。比如德高望重者,根本無法客觀判定,是人是鬼都可以德高望重。還有皇親國戚,不能說沾親帶故就算。再者是重臣們商議的判決結果,如果涉及死罪法律,天王老子也不能免除。八議制度的寬恕條件,最多在流放罪以下,殺人者償命不得違背!”

“也就是說,皇子殺人也得償命?”朱銘問道。

“不錯,”朱國祥說道,“就算要特赦,也只能由皇帝特赦,重臣商議時無權免死!”

父子倆開始進行詳細討論,最終把魏晉以來就有的八議制度,直接縮減范圍成三議制度,且施行范圍和內容進行嚴格規定。

首先是皇親國戚,只有皇帝五服內的血親才行。太皇太后、太后和皇后的親屬,從八議之中取消!

議故(皇家故舊和蒙恩日久者),取消!

議賢(德高望重的賢人),取消!

議賓(主要指前朝皇室以及孔家),取消!

議勤(對國家有苦功者),取消!

議才(有大才可安邦定國者),取消!

有大功者和權貴(一品爵和三品官以上),保留。

有些東西必須保留下來——

譬如為國開疆拓土的大功之人,他牽扯到的各方利害關系太多。一旦給予司法部門判決權,可能引發非常嚴重的后果,甚至是成為政治斗爭工具,必須由皇帝和中樞做出決策。

又譬如一品爵和三品官以上,這些都屬于大員,必須中樞集體商議,再交給皇帝判定,否則會引起政治動蕩。(官員犯罪還有更細化的規定,哪級部門能判決哪品官,必須進行嚴格規定。皇親國戚也多有官身,算在官員犯罪條例當中。)

八議變三議,已具有歷史性的跨越式進步!

事實上,朱國祥和朱銘取消太后、皇后的親屬犯罪議奏,看似讓法律變得更公正了,但實行起來有可能起到反效果。

比如皇后的表弟犯罪,以前官員可以上奏,交給皇帝和重臣來處理。今后判案官員有決定權,不需要再上報,反而會被嚇得不敢判,甚至是幫著涉案者脫罪。

有時候更公正的法律,實際運用卻帶來不公正。

這個版本的《大明律》,今后肯定還會修改,根據實際使用情況而調整。

只有父子倆都死了,《大明律》才不可更改,今后的君臣會使用補充條例填補漏洞。

歷朝歷代都是那樣,太祖、太宗定下祖宗之法,后續皇帝搞各種補充條例,沒有什么法律是一成不變的。

敲定了這個,朱銘又說:“還有就是贖罪,這個也是不斷收縮的。宋代就比唐代更嚴格,北宋后期也比北宋初年更嚴格,我認為還要進行法律收縮。朱元璋的《大明律》可以借鑒,但也只是借鑒而已。”

朱國祥說:“贖罪條例可以取消。”

朱銘笑道:“朱元璋的《大明律》,對輕罪的贖罪條款,更像是一種變相的罰款和社區勞動改造。比如鞭刑和杖刑,有錢的出錢贖罪,沒錢的出力贖罪,幫官府運炭搬磚都可以抵罪。”

“這個可以,其實就是小罪罰款。”朱國祥點頭道。

“但我不同意重罪交贖金,”朱銘闡述自己的想法,“我認為徒刑一年以下,可以交罰款贖罪,但一年徒刑以上必須坐牢!至于流放和死罪,就更不能交錢免罰!”

這些都是開創性的東西,只能由父子倆商議,無法交給大臣去制定。

因為歷朝歷代的罰銅贖罪條例,對于權貴和富人來說太寬仁了。

當初朱銘觸怒宋徽宗,被下獄也一點不怕,就是仗著有贖罪條款。他沒犯十惡之罪,又擁有官身,宋徽宗定再重的罪,朱銘都可以交罰款免死、免流放。

朱銘又說:“需要我們親自制定的,還有對于官吏的法律。特別是對官員身份的定義,官員究竟算不算民?適不適用于對民的刑法約束?”

“是民!”朱國祥點頭。

官員在觸犯刑法時,究竟要不要跟庶民同罪?

現代人當然覺得應該同罪,但古代社會卻不一定。

朱元璋是通過殺自己的駙馬,才定下了“官民同罪”的先例。

朱銘說道:“我們制定的《大明律》,應該給出明確定義,即官員在觸犯法律時,官員跟百姓屬于一樣的犯罪主體。”

“理當如此。”朱國祥嚴肅道。

父子倆足足討論了兩天,把開創性的東西給講清楚,然后由朱銘寫下總綱。

《總綱》更像一篇簡略憲法,闡述大明法統與國家屬性,論述皇帝—官—民的關系,以及定下“民為邦本”的基調,再論述編訂《大明律》的意義所在。

朱銘叫來內閣成員和刑部尚書,把《總綱》給他們看了,又闡述那些開創性的東西。

眾人沉默,似乎在消化新思想。

其實朱國祥在治理四川時,已經展示出很多東西,張根等人是有感受到的。

但寫成法律條文,他們就有些受到沖擊了。

在大明新朝的法律之下,文官沒犯十惡之罪,居然也會被判死刑,甚至連流放都不能交罰款抵罪。

這也太嚴酷了,官不聊生啊!

刑部尚書柳瑊忍不住說:“太子殿下,此律一旦頒布,臣身為刑部尚書,恐怕會被千夫所指。”

朱銘笑道:“我翻看過《宋刑統》,也查閱了宋初的條例。宋朝初年,官員所犯罪行當中,對待貪贓枉法是最嚴厲的。僅僅過了幾十年,貪贓枉法就變得稀松平常,甚至連皇帝都懶得去處罰貪官。不是大明的法律太嚴酷,而是宋朝對官員過于寬仁,甚至已經到了放任的地步。”

既然太子已經定下基調,那眾臣也不能再說什么。

翟汝文看完綱目之后贊道:“如此提綱挈領,條理極為分明,可為萬世善法也。”

對于古代而言,專門制定分類法律不現實,也沒有那個必要。

因此,朱銘借鑒了朱元璋的《大明律》形式,以六部之名來對法律進行分類。

吏律,即官吏條款,對貪污、瀆職、舞弊、徇私等行為制定法律。選官,升降,賞罰,這些規矩也在其中。

戶律,主要是民法內容,包括納稅、婚姻、糾紛、財產、商業、出版等等。

禮律,婚喪嫁娶規矩,社會倫理道德,甚至是科舉等等。

兵律,其實就是軍事相關法律,更細化的軍法不包含在內。

刑律,即刑法。

工律,官方工程相關規則。

這種法律分類方式,令眼前的大臣們頗為佩服,只看綱目就具有清晰的條理性。

朱銘說道:“《大明律》的編修,陛下為總裁,我為副總裁,閣臣皆為編撰。具體交給刑部負責,但需要各部一起出力。每月呈交稿件一次,先由我審核,再交給陛下復審。爭取八個月時間編完,試行三年再進行修訂,到時候查漏補缺。”

“是!”眾臣拱手。

這部法律書籍,朱銘極為慎重,因為它可能會影響未來中國數百年,即便改朝換代也依舊具有持續影響力。

民為邦本,官民同罪,這八個字明文寫在書中。

不管實際能否做到,但至少要成為社會共識。一旦有人違反,或許他會逍遙法外,但大家都該知道那是不對的。

對與不對,這個很重要!

把更詳細的法律內容,交給專業人士去制定,朱銘終于有空接見高麗使節。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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